为什么捐献器官人的父母不能见见受捐人

2020-12-06 19:34:45 字数 5956 阅读 7847

1楼:一老夫

可能是怕器官捐赠方和受捐方出现某种交易,所以器官捐献国际惯例规定,捐受双方不能见面。

2楼:梦随想

法律规定,我们依法行事吧!见了也伤感,除了说一些感谢的话。大家都会很尴尬。

3楼:匿名用户

因为看着难受啊,就像看到自己的亲人一样,勾起了伤心事,所以还是不见的好

为什么捐器官家属与器官受益者不能见面

4楼:阿狼**

第一是为了保护隐私,第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啊情感方面的纠纷

5楼:匿名用户

不见面对双方都好。

红十字主张是无差别的博爱,和没有任何功利性的奉献。

见面、联系,也许会给双方,特别是捐献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什么很多人不能接受捐赠器官?

6楼:梧桐树

儒家思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古人认为身体发肤是父母给的不能毁坏,对于今人来说更多的是完整的来就要完整的回去吧,身体的完整对中国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吧。

但我认为新一代国人的思想也在慢慢转变,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愿意去接受去捐献器官的会越来越多。

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的种类越来越多,成功率越来越高,许多患者都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生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器官短缺,远远不能满足移植的需求。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与卫生部在天津共同启动全国10省市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待人体器官捐献的志愿者招募网络在全国铺开,有身后捐献器官意愿的公民,可就近登记捐献,并成为红十字器官捐献志愿者。

捐赠流程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捐赠对象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捐赠条件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2范围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器官捐赠

7楼:匿名用户

现在的人类还不能接受这种新形式的捐献器官,以为人类死后就应该入土为安。

8楼:淘淘淘奇

因为他们觉得器官是自己的一般分,捐献了自己就不完整了。

9楼:四十只狮

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器官就是属于自己的,如果捐给别人的话会非常的不适应。

10楼:长腿老头

因为器官捐献其实是不太人道的,多人都接受不了

11楼:白改雨

这种新形式的捐献器官,以为人类死后就应该入土为安。

12楼:c2百账号

因为大家都觉得那样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所以不能接受。

13楼:这很撩妹

在人们看来肉体来自父母不能随便捐赠要有完整的身体。

14楼:转身回眸之间

很多人不能接受在自己死去之后,身体变得不完整。

15楼:他咯兔卡

这是人们对捐赠习惯还是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人死后一定要完整的。

器官捐献供受体双方家属为什么不能见面?

16楼:匿名用户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然是因为见面而出现过对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事情才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保护双方隐私的绝好措施。

17楼:匿名用户

捐献器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特别光荣的事,舍己为人拯救生命器官捐献的首要前提是有人需要、有人愿意,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强迫其他人捐出器官。同样只要捐赠人救回患者的性命,双方见面不见面又有什么关系呢。以骨髓捐献为例,相关手术已达到70%以上的成功率,但仍不可避免存在意外或失误,如果第一次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失败了,再次手术的成功率微乎其微。

人是情绪化、感性化的,承受不住亲人死去时的那份无能为力,即便心知肚明也要再拼一把。捐献者就是他们最后的一根稻草,有些患者家属掏出重金请求捐献,甚至干脆堵在捐献者门前赖着不走了,这让捐献者如何是好。捐赠器官的初衷是善意和奉献,最后一闹反倒骑虎难下 ,人的自私本性暴露无疑。

小伙伴们要问了,不见面对被捐献者的保护体现在**?需要器官捐献的人身患重病,巨额医药费早已将家底掏空。但有些捐献者目的不纯,抱着趁机敛财的想法索要感恩费,有些捐献者在得知家属信息后,私下索要天价报酬,更有甚者开头答应诚恳,患者在手术台上麻醉的前一刻却忽然反悔。

患者就只有死路一条,为防止发生恶劣的勒索行为,寒了患者的心,医院干脆不让双方见面了。

受捐人可以和监护人见面吗

18楼:翼媜粉箭

监护人是自己的家长,受捐人是什么。你捐赠别人东西了?如果是这个受捐人。那是可以见面的,家长有肯能还会夸你。如果不是这个受捐人,那就是你描述上有问题了。

19楼:专解迷茫

什么叫受捐人 监护人又是谁?

为啥觉得不能见面?

20楼:匿名用户

不可以的,除非双方有协议。

受器官者和捐器官者,为什么两者的家属不能见面

21楼:匿名用户

国家避免双方私下勾兑,因为现在移植需求大,供给少,私下勾兑会产生器官买卖

22楼:小鹏鹏爱你

我觉得主要是避免出现以后可能的纷争。

未成年人死后想捐献器官而父母不肯,怎么裁判呢?

23楼:因缘法

法律上依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意见办理。而且,未成年人死想捐献器官这个事的证据也不好取,除非有亲笔遗书以及鉴定书。或者遗言录音。

24楼:匿名用户

孩子能有这么大的发心,真是菩萨心肠,说明他内心非常善良,能捐献器&官给他人带去生存的希望,功德无量,为人父母当然会心疼,但是也应该支持他。受捐的人更是内心无限感激。

据佛经的记载,这属于布施身体给予众生,是极大的发心,以此勇猛的善念,孩子身后必然仗此大福德力而往生善处。为人父母,应尊重并赞叹孩子的善愿,而不应以一己之偏见再去给孩子添苦恼,爱孩子,应该支持他。肉身易坏,给他人留下器官,传播无私的爱是孩子精神的延续。

25楼:木尼兰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除了规定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外,还在第八条特别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 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决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捐献器官的主体。

26楼:匿名用户

既然都说了是未成年!那就没办法了!

为什么不规定:凡是接受他人捐献器官者,正常或意外死亡后必须将全部器官捐赠?

27楼:爱温扇

接受器官移植的人终身服用免役制剂,其器官不符合供体要求。作为器官移植不合适,但作为医学研究用的应该可以。求采纳

人死后捐赠器官有何意义

28楼:专拣米粒

捐赠器官的意义:

把逝者的器官捐献出来去救治他人,实际上是使逝者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续,是功德无量的行为。

遗体的解剖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的影响也很大。中国因为观念问题,还不是很能深入人心。捐献的器官究竟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综合来看器官捐献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崇高事业,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以及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器官捐献是免费的,受捐者使用器官可是收费的,不过国家规定不能收取使用器官的费用,可以收取的费用有:捐献器官存储、运输的费用;植入器官的手术费用;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药费、耗材费以及其他费用。

29楼:团长是

器官捐献的意义: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器官衰竭患者,而仅有约1万名患者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还有大量患者等待器官进行移植手术。开展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的崇高行为,亟待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器官捐献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崇高事业,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以及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的遗体的解剖和其他利用,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很大。可惜由于种种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很不流行,致使大量有用之物弃于无用之地,深为可惜。现在医学界和其他方面的先进人士已为遗体利用作出榜样,但究竟还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遗体利用方面很广,包括病理解剖、制作标本、教学人体解剖、向病人移植所必需的尚属健全的组织,等等。

扩展资料:

器官捐赠需要的手续

1、您可以自己或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并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我们会将您的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为您保密。

2、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以及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

3、确认捐献

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在捐献状态时,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器官捐献。

4、器官获取:

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只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

5、器官分配:

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器官捐献、分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6、遗体处理

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7、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8、困难救助:

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进行困难救助。由家属提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经过确认后,将由器官获取组织根据规定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器官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监督之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