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天然气碰头费和暖气流量表费用合理吗

2020-12-05 16:10:08 字数 3945 阅读 3813

1楼:匿名用户

应每个省市地方性政策不一样。

建议楼主要求开发商出具当地发改部门的批文及收费标准(因为建设项目前期报批和燃气收费**全属于发改部门核准的)

收取采暖 天然气碰头费有规定吗

2楼:得瑟不得瑟啊

求的规定了,地方供热,供气乱收费呗!正规收费都有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地税开具的发票。

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开发商不允许收取煤气接口费

3楼:淮安浙江人

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暖气接口费等相关费用?这一点可以毋庸置疑的说,无权。

一、开发商无权收取接口费的理由是什么?依据何在?

首先,拿通俗的道理来讲,暖气、燃气如同水、电一样均是公共基础设施事业。通常业主只交纳水费、电费,而不用交纳铺设水管、电网所需要的管网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也无权收取暖气、燃气管道集资费。

诸如此类,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

其次,这些暖气、燃气专项配套费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如果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上述费用,那依法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管道的所有权,然而现实中该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再交纳等于替他们进行了投资,如果拿乘车作比喻的话,相当于业主不仅买了乘车的车票,而且还为客运公司出资购买了外出的车,这显然是既不合法有不合理的。

最后,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因开发商**房屋时未向购房者释明须另交纳上述费用,故而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另行缴纳上述费用的行为其实已构成加重购房者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二、如果购房者已向开发商交纳了该部分费用,能否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

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因为开发商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收取购房者该部分费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购房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

三、购房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购房者有两种选择:一,可以向本地区物价部门或工商部门反应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收费行为;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开发商依法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交出钥匙等;三,若开发商以该地的**文件为依据要求业主交纳,业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件。

四、购房者能否依此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迟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据此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等、支付违约金等。

交新房时,开发商收天然气和电信的初装费,合理吗?

4楼:安徽电信网上营业厅

您好一般是不需要收钱的,另外电信的初装费是在办理宽带时收取的

5楼:匿名用户

阿拉木有葛回事体,这里是上海。

暖气碰头费新规定,有户主缴纳还是开发商?

6楼:谐波治理无功补偿

这个是在开发商动工时就上缴的,已经体现在房价中的,不需要再单独缴纳

7楼:请雨停空

还没听过。

一般都是在购房款里面的。开发商出的。

具体可以看看购房合同的约定。

也可以到热力公司和建委反映一下。

希望对你有帮助。

开发商向业主要求交天然气开户费合不合法

8楼:南巷如也

如果合同里事先注明需要另交,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可以要求退还。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1、根据《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的,应当在执行调整**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2、根据《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扩展资料:

《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

1、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的实际成交**。

3、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5、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欺诈。

6、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手段进行**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9楼:

是不合理的,就是不知道你的购房合同里是否有水电开户费这项,如果有,那你没有办法了,如果没有,可以要求退还。商品房**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

契税、公共维修**、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维修**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

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