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图案相似,但大小尺寸不一样算侵权吗

2020-12-03 07:26:29 字数 5510 阅读 6549

1楼:du知道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外包装相似,但我的都有申请专利算侵权吗?

2楼:必赢商标

你**一个产品,你索要了知识产权证明,作为一个经销商,你尽到了对于知识产权关注的义务。

另外一个厂家的包装,你觉得看起来跟你**的这个产品的包装类似,说不定是这两个厂家之间相互模仿呢。

如果这个厂家发现包装类似的情况,觉得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他是可以起诉的,可以起诉产品生产厂家,也可以起诉经销商。

起诉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工商先查你的销售的货品,扣留你的货品,然后厂家之间互相协商相关事情。

跟你有关系,有的关系只是你经销的货品被扣,影响你的正常经营。如果最终确认侵权的话,赔偿的问题跟你没有关系,不会牵扯到你赔偿的。

3楼:零号窗网络****

算,侵权判断

比对的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比对的方法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5] 。

设计要部的确定

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 ,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出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外观设计要部是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

相同或近似

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

三要素的比对顺序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

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中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有鉴于此,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

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4楼:洋颖随晓筠

首先你要看别人的专利是什么,然后就算是外观,也不一定说肯定侵权,也要看实际的情况,你们设计点上的区别再哪!不可能说他是方的,我也是方的那我就侵权,关键还是看细节吧!

包装相似,但商标完全不同, 会侵权吗?

5楼:彳亍南柯一梦

是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扩展资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

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

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谁能告诉我我的店名和别人一样但商标不一样算侵权吗

1楼 匿名用户 公司名字一样的在国内有很多,在使用商标上不一样是不会存在侵权的,不过你还是尽量避免这样的事情出现。 我的店名和别人的店名一样算侵权吗 2楼 匿名用户 不算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 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盗用其商号。 也就是说对方的店名需要依法注册,...

和别人字的商标开头只有字是不一样的,算侵权吗?谢谢

1楼 匿名用户 商标侵权有看消费者的一般识别能力的,所以要看实际在使用的过程中,两个商标的使用情况,设计的风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比如东方雪,东方雪狼两者就是共存的,也是有三个字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 2楼 匿名用户 哪看你是哪一类 如果是同一类而且是同一种商品就算侵权 商标4个字有两个...

近似数80和8大小相等但精确度不一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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