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与现代刑罚哪个更有威慑力

2020-12-03 05:08:58 字数 5661 阅读 2084

1楼:匿名用户

古代刑法,古代刑法要么打要么杀,砍腿割鼻子啥的,分分钟小命就没了或者残疾了,现在刑罚只是限制自由,还有改过的机会,主要是**吧

2楼:孤独五班

秦法最有震慑能力,就是死法都算不过来.轻罪重刑

古代的刑罚都有什么?最残酷的是什么?

3楼:七情

要说残酷,得从两个方面来讲:

一,从刑罚的本身来讲,就是丛量刑的标准来讲,也可以理解为宏观上的残酷,连坐即灭九族是最残酷的,因为亲戚朋友等全得完蛋!

二,从该刑罚对个人的痛苦程度来讲,有以下几种比较可怕:如我们常说的

1,凌迟:这个就不用过多解释了大家都明白,有意思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据说他是被割得最多的,被割了三天,共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明末著名抗清将领袁崇焕也是被崇祯皇帝下令凌迟处死的。

2,点天灯:

把犯人扒光衣服,用麻布包裹,再放进油缸里浸泡, 入夜后,将他头下脚上拴在一根挺高的木杆上,从脚上点燃。 据说唐代叛贼安禄山就是被这种刑罚处死的。

还有一种方法较为现代,该方法为川湘一带土匪首创,在犯人的脑上钻个小洞,倒入灯油并点燃,可让犯人在极痛苦中被烧死。

3,车裂:即五马分尸或四马分尸,大名鼎鼎的,通过变法使秦国实力大大加强为秦统一奠定基础,但因触怒了贵族们利益的商鞅就是这样被处死的。

4,炮烙和菜盆:

哈哈,看封神榜上,妲己这俩招着实吓人,炮烙你们应该都知道具体就不多说了。菜盆好像是下面有无数的蛇,黑压压的又冰凉的蛇好像很饿,然后把那人扔下去。嘎嘎!!!

5,我记得周星驰的一部电影里说过这样一种刑罚:

把人的头皮割开,然后碗里面灌入水银,人会奇痒无比,以至于亲手把开自己的头皮往外钻,就等于自己把自己的皮剥掉,应该会很疼然而又死不了!但忘了这种刑法叫啥名字!

6,大概就这么多了,另外中世纪欧洲的刑罚也比较可怕,其中有臭名昭著的用来对付他们认定的异端分子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如火刑柱啊,圣女贞德以及支持哥白尼的布鲁若都是被处以火刑,还有用烧红的铁钳夹下人的耳朵,女性的乳房或者男性的**等等,听起来不错!你可以自己查查看!

另外还有好多好多从书上看来的刑罚,大多是欧洲中世纪的可怕刑罚,我就不啰嗦了!

为什么古代会有那么多酷刑?

4楼:林顾姝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古代明智未开,统治者用酷刑来震慑国民,其中最有威慑力的自然是肉刑,并且这种刑罚是不可逆的。

2、和社会主流思想有关,虽说历史上各个时期都不缺乏酷吏,但最集中的几个时期都是深受法家思想影响的。并不是说法家思想必然造成酷吏横生,法家思想虽然严酷,但造成酷吏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使得官吏在执法中随心所欲,加重刑罚。

3、至于车裂、腰斩、炮烙等等这些震撼人类良心的酷刑,个人认为完全是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扭曲的控制欲、占有欲、虐待欲和摧毁欲。有什么能比任意摧毁自己的同类更有满足感呢,这种摧毁不仅是肉体上的,同时也是精神上的。

5楼:大栗子

酷刑的产生的实质是君王为了自己的自私做法,为了让百姓服从自己。

总之,古代的酷刑是有很多种的,是古代帝王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最终目地是维护自己的统治,维护皇权,保卫王室的利益,古代帝王中的明君贤君也是会为了自身皇产自身皇放的自身皇族的力益而制作出严重的刑罚。

6楼:不能说吖

酷刑就好比赶驴车的鞭子,不挨打不老实,酷刑起到了震慑作用,现代酷刑比古代还多,从小到大人还能活好多年

7楼:实小林志坚

吃饱撑着慌没事做,古代没游戏和动漫,只能虐待人玩玩了。

8楼:当年de四叶草

因为封建**统治,统治者都很多疑的说,整天怀疑人有不轨之心,不用酷刑无法震慑人民,相当于杀鸡儆猴,使人望而生畏。说是吃多了也不错,你看那武则天时的酷吏用的刑具,东厂西厂什么蒸人就知道了,都不是什么好人

9楼:匿名用户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专权和道德,必然采取连亡命之徒都胆寒的手段。

现代社会中,有许多人罪大恶极,死十次都不重。

应该让这种人体会一下酷刑。

如乌克兰**焚烧少女的畜生。

10楼:メkiss痕

3l+1

就是这么个意思

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和现代刑法的不同之处

11楼:21的小子

刑法原则不一样:现代刑法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体现民主思想;而古代刑法更多的以惩罚为主,以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的公平中心不一样:古代刑法主要保护实体公平,忽视程序公平;现代则两者并重

现代的刑法在执行上使用制衡的理念,将司法权力分割开来。

刑种不同:古代刑罚苛刻,刑种繁多,有些刑罚极其残忍;现代刑罚就显得人道很多了

审判时古代采用纠问式诉讼结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生,如五声听狱讼;现代刑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12楼:颇对判刑殴

现代刑法虽然比较人道,比较完善,漏洞比较少,刑罚较轻。只是因为刑罚较轻,但是不够严格严厉,漏洞较多。才使得恶人再次逍遥法外。

屡教不改。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那些劫匪为凶的巨贪大恶,不知杀害了多少无辜百姓,使得民生凋敝,竟然不被判处死刑,像那些劫匪为凶的巨贪大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古代哪个朝代的刑罚最残忍?

13楼:白土知道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秦朝的法律最严。对于**污吏来说,明朝朱元璋时代的法律最严。

秦朝的刑法处罚面交广,其中腹诽罪是历史上以心论罪的典型。

明朝的行刑手段最严厉。剥皮实草、千刀万剐都是历代之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

n、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

“(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

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

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

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

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