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上小学五年级想转回本地户口上学可以吗

2020-11-27 06:42:27 字数 5788 阅读 3847

1楼:nc蠇矓睔要

1、在孩子现在的学校(外地学校)领取学生转学申请表,填写好后,盖章,盖孩子所在学校的章,管理学校的中心校章,然后到县教育局盖章,到市教育局盖章,还要到转回原籍的学校,就是孩子要转回来之后在的学校盖章,原籍中心校章,县教育局章,市教育局章,所有这些手续完成后,给原先所在的学校,县,市各留一份,自己原籍的学校,县,市也各留一份。

2、手续完成后,就等着学校的学籍管理员进行网上学籍审核了,审核通过后,就完成了学籍的转学手续,孩子就可以回到原籍上学了。

3、因为学籍是全国联网的,所以不能撤销,也不能重建,只能办理转学手续,外地回原籍手续要多一些,要是本县区内的转学,只要网上审核就可以,不需要纸质版的手续。

孩子在外地上学,想转回户口所在地上学需要啥手续

2楼:智障班班长

转学条件:

2、转出校在接到转入校的确认接受信息后,在cmis系统中对该学生进行转学预处理,处理后相关数据(学生标示,姓名,转出校,转入校,转出信息等)自动上报到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3、转出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登陆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浏览当前本区转出学生相关数据。转出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报告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不作处理,视为默认同意转学,转学预处理信息将自动回复至转出校,转出校可继续办理后续电子学籍转移手续。

4、转出校在cmis系统中做正式转学处理,打印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做学生离校刷卡。处理完成后该生学籍状态为不在学学生,学籍异动类型为转出,同时该转出操作自动上报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5、学生持学生卡及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转入校报到,并刷卡入学,刷卡时将自动校验转入校的名称,符合后方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7、学生完整的电子学籍档案(含历史数据)在转入校建立完成后,只能更正基本信息,历史记录中的成绩、评语等无法更改。

8、转入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在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转入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浏览当前本区转入学生信息,转学手续正式完成。

扩展资料

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小学转学申请书示例一

xx小学教导处:

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调往xx市工作,我身边现在无任何亲人,为了方便我的学习和生活,让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请转入就近学校上学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转学至xx市xx学校。

望领导批准我的转学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小学转学申请书示例二

尊敬校领导:

我是某校的某年级的一名学生,由于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调往xx市工作,我身边现在无任何亲人,为了方便我的学习和生活,让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请转入就近学校上学,转学至xx市小学。经与该校协商,他们的领导已同意接收我为该校的学生。我诚恳地向你们提出申请转学,希望得到你们的批准。

望领导批准我的转学申请。

此致 敬礼

学生:***

参考资料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首都之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

3楼:远航的帆船儿

2、转出校在接到转入校的确认接受信息后,在cmis系统中对该学生进行转学预处理,处理后相关数据(学生标示,姓名,转出校,转入校,转出信息等)自动上报到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3、转出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登陆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浏览当前本区转出学生相关数据。转出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报告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不作处理,视为默认同意转学,转学预处理信息将自动回复至转出校,转出校可继续办理后续电子学籍转移手续。

4、转出校在cmis系统中做正式转学处理,打印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做学生离校刷卡。处理完成后该生学籍状态为不在学学生,学籍异动类型为转出,同时该转出操作自动上报市、区级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

5、学生持学生卡及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转入校报到,并刷卡入学,刷卡时将自动校验转入校的名称,符合后方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7、学生完整的电子学籍档案(含历史数据)在转入校建立完成后,只能更正基本信息,历史记录中的成绩、评语等无法更改。

8、转入校应及时将学生转学情况在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转入校所在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学籍业务管理系统,浏览当前本区转入学生信息,转学手续正式完成。

扩展资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参考资料**-首都之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4楼:纯与唇

从原学校写转校证明附学籍,到老家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学校申请入学。如果学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咨询。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部分内容: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