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法规的案例分析,求解答,关于建筑法规的一个案例分析,求解答

2020-11-26 09:53:52 字数 4956 阅读 4713

1楼:匿名用户

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请解答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

2楼:一杠青年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

(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

(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楼: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楼:匿名用户

不合法,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求一道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

5楼:匿名用户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

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

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

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

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案例点评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黄某诉讼开发商无法办理土地证纠纷案

原告:黄某

被告:某开发商

事件回放

黄某于2003年3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总价493252元。黄某于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两次交清全部房款。由于该房屋是一楼,开发商将门前绿地用栅栏围住,以总价款57984元单独卖给黄某。

黄某在得知“小花园”无法办理土地证之后要求开发商退还该款及利息2783元,遭开发商拒绝,无奈黄某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购买“小花园”的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开发商认为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拒绝退款的行为及

一、二审的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园”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因其没有处分权,该买卖“小花园”的协议无效。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当开发商把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卖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该小区范围内的任何权利了。

假如开发商自己还保留部分**供自己使用,或者还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享有其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该“小花园”占地实际应为全体业主所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该“小花园”所占用地的成本已计入房屋单价之中,开发商不能再次出卖。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豫价房字(2002)0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行为规则〉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作为公共用地,“小花园”所占土地成本已计入开发商售房单价之中。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卖房款中实际已把“小花园”的成本收回,现在又单独将“小花园”**给业主,等于收了业主双份的款,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的。

三、该“小花园”用地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是以变更登记,也就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生效,该“小花园”用地因为规划当中是作为小区公共绿地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致使该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致黄某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另外,该买卖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因此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