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体现的主要思想

2020-11-25 22:10:51 字数 5899 阅读 3997

1楼:匿名用户

《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宣言》的主要思想包括:1)天赋人权,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2)主权在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津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4)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主要内容有哪些

2楼:正达美

法国1789年8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可以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郑重宣告的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虽然马克思曾誉称北美《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但它仅确认了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两项宪法原则,宣载的基本人权也远不如人权宣言那样广泛、系统,而且其基本宗旨在于阐明北美独立的正当合理性。

因此,就历史地位而论,人权宣言在宪法史上是无与伦比的。

主要内容

起草:穆尼埃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楼:匿名用户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人权宣言的核心与核心思想有什么区别

4楼:ohlala双子

核心思想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发布了《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

核心是 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

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讲述了什么?

5楼: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产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将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思想用宪法的形式巩固了下来,是一个意义和影响特别深远的文件。宣言在人权方面规定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个人的自然权利的使用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

同时,把财产的拥有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无故被剥夺。宣言中关于发表意见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等规定,以后都被各国宪法列为基本权利。宣言认为,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受到妨碍。

宣言规定,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全国人民均有权亲身或派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宣言还规定了一些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如无罪推定、禁止酷刑等。在人民主权原则方面,宣言规定了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公职,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公共赋税要由公民或其代表确定,公民应按其能力纳税等。

所以这些规定在当时都是有进步意义的。当然,这种进步是就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而言的。因为资产阶级人权保证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在这中间私有财产权是最核心的内容,所谓自由就是这种财产私有权的自由,所谓平等就是这种自由的平等。

法国大革命的宣言以十分明确的法律语言将资产阶级的梦想和要求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从历史的观点出发,人们不可能要求他们做更多的东西。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楼:山东省飞飞

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

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7楼:束晗昱机醉

人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desdroits

del'homme

et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8楼:王保长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1]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酷刑和**。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2]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3]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编辑]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编辑]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5]

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