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中为什么一直有土地改革

2020-11-25 20:29:37 字数 4905 阅读 8074

1楼:准维

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

——常识民生篇。

中国近代史上有几次土地革命?

2楼:大写汉唐

两次,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第一次: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家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 土地革命

生活上得到保证,第二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

3楼:匿名用户

近代史上,中共领导的就有3次,建国后有一次1952年前后开展的土地革命

1927年 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使农民革命积极性空前高涨,

1941年 抗战时其,抗日根据地,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团结全民抗日,包括地主阶级

1946——48年 解放战争时期,主要在华北东北,47年颁布《土地法大纲》——消灭封建生产关系,激发农民革命热情,生产积极性

4楼:万小果

公元前221年 秦朝统一中国 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 采取按亩收税。

19世纪初 清朝走向衰落 关闭锁国 太平天国时期 洪秀全 颁布《**田亩制度》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1919年五四运动 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 为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 进行土地革命

1949年 新中国成立 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 出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中国土地的根本性改革。

中国近现代史上总共几次土地改革

5楼:我是谁

中国近代史上中共的土地改革一共是三次,第一次是在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三次土地改革,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条件。

一、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

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二、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

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斗争时期(1950年)

1950年**人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6楼:羽毛和翅膀

新民主主义时期是指从1919年到1949年之间的时间。

第一次是1931年的土地革命。

第二次是1942年的双交双减政策。

第三次是1947年的土地改革。

在建国后还有四次土地改革,分别是

1950到1952年土改

1956年三大改造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

1978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7楼:龙飞凤舞_炫

第一次土改是1927——1935年,红军扩展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战争,具体方案是邓小平制定的,这个方案极受农民欢迎,红军迅速扩大。

第二次土改是1978年,发起人是安徽农民,他们私自将生产队的土地以承包的形式分给个人,获得土地的农民摆脱了公社化的大锅饭,生产积极性发挥出来,由邓小平力推到全国,为了推广安徽农民的经验,邓爷爷提出两个理论:第一是思想解放。但没有得到**界的积极响应,经过深思熟虑,再次提出了一个直接的不容反对的理论:

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这实际上是“白猫黑猫能抓老鼠的是好猫”这个通俗语录的提升。

第三次土改,是当前,提出人是****,

要点是一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

第二容许土地流转,注意不是买卖,而是流转。

这是一个大突破,为中国的大农业的诞生打开了一条通道。

8楼:匿名用户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

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

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这个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应该包括:

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

企业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实行年地租,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后可优先续租。实行年租后,租户对土地的处置权要受一定的限制。

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吉抵押。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占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过与国家的租赁年限,并且必须按年交纳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个城镇完成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同时,还根据土地资产评估和管理规定,广泛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3500多人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1995年7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肓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主要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垄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土地;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规范出让方式;逐步将用于经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出24万亩农村国有土地,公开招揽海外客商投资开发,这是全国农村国有土地首次向外资开放。该片土地一部分位于天山以北的乌苏、昌吉等县市,是全国著名的粮棉高产区,另外10万亩土地可由投资者挑选,其中熟地占1/5,其余为宜农荒地。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于1988年开始进行。同年3月,山东省在德州地区首先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作为试点的临朐县规定,农民宅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分钱,超出标准和自建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5角钱的费用,还要进行一次性罚款。

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4元;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8元。此后山东省的经验在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相继试行。

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这项工作在全国推开。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1400多个县(市)的一万多个乡镇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此外,江苏南通市还从1987年起率先试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至1992年4月,全国已有140多个县(市)相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