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以后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吗

2020-11-25 19:35:45 字数 4801 阅读 7798

1楼:微湖情

(一)有助于改善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是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具有监控功能的银行支撑着有效的金融机制,但银行融资如果没能与以连续**易关 系为基础的信息生产或监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银行优化信贷配置的功能也将大打折扣。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是银行与企业组成以长期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紧密银企 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hoshi等(1991年)指出,相对于其他以中介信息为基础的银企关系而言,商业银行持股在信息生产尤其是持续性信息生产和监控方 向等方面更具有优势,从而有助于提高对持股企业的信贷配置效率。

(二)容易引发企业的预算软约束

“预算软约束”并非仅存在于国有企业,而是与财政性负担紧密相关,并容易引发很多经济问题,如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银行的呆坏账、财政风险等。 鉴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银行持股企业后,将被视作对企业进行了隐性担保,容易引发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形成信贷资源的“预算软约束” 现象。此外,luo等(2011年)以1999年-200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银行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越多,进而导致持 股企业费用的提高。

(三)企业要承受“痛苦”的重组方案和重组过程

债转股中,债权人处于支配主导地位,债务人只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债转股的意义主要不仅在于减少企业的利息负担,更重要的是加大债权银行的控 制力,加大对贷款对象的压力,加大银行及转股后新股东对企业财务问题的影响力。企业要能够接受严厉或者痛苦的重组计划,例如调整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裁 员、分拆、收购兼并等。

因此,债转股对债务人绝非是巧克力糖,而是一剂苦药。

(四)可能导致无效率的投资进而损害企业价值

实施债转股后,商业银行兼具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两种身份,虽然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但融资的便利性反而会让企业投资效率降低、投资失误 增加,因此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并没有提高。这一点在lin等(2009年)的研究中得到了佐 证,lin等对1994年-2004年a股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进行分析发现,被银行持股的企业虽然更容易获得融资便利,但这些企业并没有很好地运用这些 资金,大量的无效率投资损害了企业价值。

债转股,对于债权人有什么好处?

2楼:风风火火射手

债转股的情况一般多发生于企业资金不足,无力偿还你的债务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对于你个人而言是弊大于利。因为你债转股后,企业不可能让你成为大股东,你只是一个小股东,在企业决策上经营上利益分配上你都说了不算,只能听命于大股东,你债务转成股权的那部分钱只能通过分红一点点往**,企业如果没利润或者不分红,你也没办法。

还不如作为债权的人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如果偿还不了还能通过法院来执行

3楼:匿名用户

中国现在的状况,对于公司利大于弊;对于债权人,弊大于利。

4楼:匿名用户

如果公司的成长型非常好,债转股当然好了,可以靠**红利挣钱,更可以靠**暴涨发财。

如果公司日落西山,还是不转好。

5楼:匿名用户

将负债变为权益,有助缓解目前的财政压力。

不好的地方是,股东多了,收益被摊薄。

利空利好差不多,对股价总体而言影响不大,稍微利空多一点点。 具体操作要关注负债公司的公告,公告中有提示操作。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转股后有没有限售期、转股**、公司的发展前景等。

债转股后,所有债权人应该签过什么协议?

6楼:匿名用户

债转股后,涉及到两方面问题。第一个是债权人变为股东后,公司需要更改公司章程,对于新增股东的权利义务势必要重新作出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也会有一定增加。此外,华债网提醒您债权人变为股东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也会发生相应增加。

债转股后股东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身份

7楼:匿名用户

债权转股权之后,原来的债权人成为股东,不再具有债权人身份。也就是,转股之前是债权人,转股之后是股东,各自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什么是债转股?

8楼:暮夏浅眠

债转股指的是,

公司的债权人普遍同意取消部分或全部债务以换取公司的股权。债转股通常发生在大公司遇到严重的财务困难时,往往导致这些公司被其主要债权人接管。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债务和剩余资产都很大,导致债权人无法推动公司破产。

于是,债权人更倾向于接管公司来持续经营。至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在这些交易中大幅削减,可能会被完全消除。 债转股也可以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

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这笔资金。

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9楼:北京道可特律所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债转股”就是指企业的债权转股权,也称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实务》

10楼:匿名用户

债转股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

(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债转股条件:⑴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⑵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⑶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⑷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⑸债权出资评估作价金额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⑹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债转股要求:⑴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⑵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⑶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

注意事项:⑴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⑵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⑶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11楼:久留

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

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

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

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二是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

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此为近喜,也有远忧。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政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 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债转股的目的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这笔资金。 实施债转股的程序: 从已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实施方案看,债转股其程序大体如下;1.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建议名单;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内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名单;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