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受教育权的侵权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0-11-25 18:49:34 字数 5777 阅读 3754

1楼:爱喝粥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也有相关规定。

受教育权的侵权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

2楼:我是菜鸟我怕怕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3楼:希の梦

侵权表现:

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义务教育法》等

4楼:

著名的中国宪法第一诉啊!齐玉玲案!请查!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

5楼:匿名用户

1、9年免费义务教育;

2、针对贫困生的助学贷款;

3、国家奖学金制度;

4、一些地方一些学校提供的生活补助;

5、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我国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6楼:瀛洲烟雨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保障

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

(1)入学的权利;

(2)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

(3)就近入学的权利;

(4)免交学费的权利,贫困学生有权申请,享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

(5)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7楼:匿名用户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规定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主要包括:

(1)学龄前教育;

(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

(3)职工教育;

(4)特种教育;

(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

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拓展资料: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

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8楼:匿名用户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9楼:匿名用户

宪法、义务教育法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有多少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

10楼:匿名用户

下面我代表教育部就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讲三点想法。

一、自觉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处在成长过程中的未成年人,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在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单独规定,明确提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受教育是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受保护的重要体现,是参与的重要前提。没有知识和技能,就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就不能真正了解拥有的权利,就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只有通过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不断提高生存质量,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条件,才能不被歧视和忽视,才能有效地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

因此,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一定意义上讲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今天,如果我们不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要与家庭、社会一道,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通过不断的努力,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享受良好的教育。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强化学校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的明确要求。学校是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目前,我国3.

67亿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都在中小学校、招收未成年人的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中接受教育。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学校的重要职责。

第一,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一样把实施素质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学生的作息时间安排,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

第二,要关心爱护所有未成年学生。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的教育教学全过程和所有环节都要体现对未成年学生的关爱,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防止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权利受到非法侵害。

第三,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强调安全的校园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责任工作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要做好对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强调幼儿期对于成长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制、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要设置好保证幼儿安全,便于游戏、生活、学习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依据不同年龄段幼儿的特点,遵循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律,注重通过能够激发创造力、想象力的办法促进幼儿心智发育,注重通过日常生活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和性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这些法律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行政、治教、办学的基本依据,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做好学校保护的各项工作。要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特别要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经费全部纳入地方**预算。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启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努力消除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教材的编写质量,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推动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教育和保护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专门学校建设。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教育部门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和社会各方面一道,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