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2020-11-25 16:04:34 字数 5821 阅读 7107

1楼:踏雪512无痕

薛江武认为,当前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推进力度。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规定,目前"两法衔接"制度框架主要为行政法规、地方规定和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性安排多,强制性规定少。

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各个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

一、参与热情悬殊,往往是检察机关"一头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对"两法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消极对待、简单应付,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整体合力不强。二是监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畅,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行政处罚权力分散行使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信息整体上仍然处于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状态,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也严重受限,立案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三是职能延伸有限、监督手段乏力,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立足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适当向前延伸监督触角,虽已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但整体上还是一种刑事立案监督。此外,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效果。

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2楼:匿名用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告诉《法制**》记者,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他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加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如何演变的

3楼:匿名用户

行政执法的类型大概有训诫,罚款,再严重点有行政拘留。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大概在与当事人在做一件事的时候是否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还有就是有的行为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都又触犯,那就要观察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严重。行政执法与刑事的连接应是前者较重,后者较轻,在公安搞不定的时候,这检察院接受。

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4楼:汇法网

一、工作目标

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双召集人”工作机制。区委常委、法制工作分管副区长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会议召集人。

区委政法委、区府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法制办、区科委、公安金山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法制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发挥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功能。联席会议分为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由召集人牵头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整体性的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总结。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开,主要任务是协商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在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沟通研究并协调解决衔接工作面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

(三)拓宽案件线索信息发现渠道。加强线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好“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联络员管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信息录入标准等事项,充分发挥平台功能。认真贯彻《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在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中的“两法衔接”子平台的建设,实现同“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录入执法信息,区**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

同步开展线下执法台账定期检查工作,由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查看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台账,抽样检查执法档案,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健全案件介入咨询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现场情况复杂,可能涉嫌犯罪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存在较大威胁或者违法证据容易灭失的,应当协商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组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对于重大、紧急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立即介入,联合派员指导。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经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先行甄别,认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材料要求办理移送手续,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移送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

(六)加强“两法衔接”涉刑法条指导。组织、收集、整理行政执法机关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依据,与“入罪要件”和刑法条文做好对应,方便相关单位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并汇编成册,用于法制宣传及法制培训工作。

(七)严格考核追责机制。要完善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机制,健全和细化考核内容,把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擅自以罚代刑、放弃移送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应当受理或者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受理或者不立案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二)紧密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整合已有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发挥刑事威慑效应,重拳出击,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出成果、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法人员及具体移送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宣传报道,通报交流“两法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错在

5楼:天不下雨不刮

以罚代刑觉得不太公平,对于有钱人来说缺乏威慑力。

论述法律程序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意义

6楼:宇文龙翔半世浮生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国刑事法治改革与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无疑是一个系统的治理工程。对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针对目前困扰两者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设计,试图探求切合现实需要的解决方案。

内容:一、存在的问题

1. 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规则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均属法规层级或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1/4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普适效力和约束力。而且,现行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不利于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当前实践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在查处职务犯罪方面,除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外,检察机关缺乏了解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手段,难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因发现难、立案难、侦查难,由此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几点建议

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

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

2/42、畅通信息交流机制

信息是建立沟通的媒介和“润滑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

3/4定和保全证据。

预期价值:

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后,使锡林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