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2020-11-25 10:12:32 字数 4133 阅读 7269

1楼:匿名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2楼:钻诚投资担保****

商业贷款申请条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及其影响

3楼:匿名用户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自律的措施。所谓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主要包括各种贷款、库存现金、**及投资等;所谓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各项存款、借款、金融机构往来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关系,通过比例的形式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正确处理控制风险与增加收益的关系,在保证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盈利。 我国银行业从 1994年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试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后,银行的经营管理才开始走上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1995年 7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人民银行决定从 1998年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一新的管理体制,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因此,正视目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规范和推进改革,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本文根据商业银行基层单位在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提出了解决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间矛盾的一些措施,以实现经营管理方式的转换,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4楼:v型孤独

一、总量平衡原则。即资产与负债规模相互对称,统一平衡。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及利率结构对称。

三、分散性原则。即资金分配运用应做到数量和种类分散。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5楼:匿名用户

1、规模对称原则

也叫总量对称,要求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相互对称,统一(动态)平衡。原则是:根据存款和其他负债增长的客观可能性,合理确定资产规模,以供给制约需求。

2、结构对称原则

要求资产各项目与负债各项目之间相互对称和统一平衡。长期资产主要由长期负债和资本金支持,短期负债主要用于短期资产,其中的稳定余额部分也可用于长期资产。

3、偿还期对称原则

即速度对等原则,银行的资金运用应由资金**的流通速度所决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

4、目标替代原则

即目标互补原则,是指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大基本目标的均衡协调,不是各占一定比例的绝对平衡,而是可以相互替代和补充的。

5、资产分散化原则

指银行在进行资金分配时,应尽量将资金投放在贷款和**等不同的资产形态上,同时贷款和**的种类、对象也要尽可能的分散,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那些资产负债管理的规定?

6楼: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责比例管理的规定,资金充足率不得低于?

7楼:匿名用户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

贷款原则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8楼:五阿哥金牛

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

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

(《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9楼:匿名用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