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行人负全责,车主要赔偿吗

2020-11-25 06:51:14 字数 4916 阅读 9488

1楼:du知道君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还要负责全部民事责任

开车撞死人负全责,同意私了,还要判刑吗?现在人已经拘留。 40

2楼:木木木子丶李

属于刑事案件了,受害人家

属同意私了也要判刑,民事赔偿可以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处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判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谅解等这些情形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宣判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骑人力二轮自行车,沿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左拐弯进入永兴路,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民调解协议,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楼:苏源刑事辩护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

肇事亡1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即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提起公诉。所以,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是不能私了的。

你说的私了是民事上的。现在就是要走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会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理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你们要做的就是要积极配合,认罪、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人很快就会放出来,最好是在公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的决定,最坏的结果就是判缓刑。问题不大,谁也不想出这样的事,判决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也不大,不要着急!

4楼:苏州施律师

1、人拘留是触犯了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一样,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但是刑事案件主办机关是公安,起诉机关是检察院,不会因为个人的要求撤诉(除非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2、虽然当事人不能决定是否起诉,但是你们能够私了最好。如果你们成功私了,你让对方家属写一份谅解书。这样的话基本上就是缓刑。不会判处实实邢。

5楼:明月高楼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成功且履行了赔偿义务,可以请求受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提交给法庭,那么法庭将有可能在量刑时从轻或者说减轻刑罚。

6楼:**的孙胖胖

开车的人酒驾或者超速没有,不违规的驾驶不用判刑,私了不等于法律不追究

被雇用司机开车撞死人不负全责雇主和司机应分别承担什么相应法律和赔偿责任

7楼:宇宙无敌最帅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扩展资料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

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当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不意味着雇主就是责任的渊薮。侵权法在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填补的同时,也着眼于损害的转移和分散。责任保险制度就是有效分散损害、合理分配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项制度。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强调的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楼:武汉的韩律师

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雇员只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责或无责,雇员不属于重大过失,故此雇员对受害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9楼:匿名用户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