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人伤害后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不履行以什么案由起诉

2020-11-24 22:09:42 字数 3986 阅读 9556

1楼:安阳律师李俊平

您好,可以起诉对方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工伤赔偿协议不履行,受害人起诉属什么案由

2楼:望尘雪花

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才能去法院起诉。因此,就算达成了协议,对方不履行的话,你追索赔偿款仍然属于劳动争议,先去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符,再向法院起诉。

3楼:白宝库回答

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给付义务

男方拿着拆迁赔偿协议,女方以什么案由起诉

4楼:南京长江看不孕

动迁款是对住宅的补偿,应该按户数进行分摊。仅供参考。拆迁补偿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原房的经济补偿,二是拆迁人口的安置补偿。

对于房屋的补偿款只能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享有,有户口在并不表示就是共有人。而对于安置补偿,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安置补偿情况来确定,比如:是按7口人进行计算安置费用或解决安置房的,那么这个费用或权利就应该7人来分。

你弟媳妇户口不在,或她不是拆迁房的共有人,她是没有权利参与分配的。至于弟媳妇是否有权利分割,要看动迁协议,建调查

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诉讼案由还有

5楼:淮安浙江人

对方不履行合法有效的协议,构成违约行为。本方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1、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离婚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诉讼的按什么案由立案

6楼:匿名用户

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只要50元,由败诉方出。

7楼:匿名用户

一方不履行

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处理】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分析】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8楼:陈溪

财产纠纷或者财产分割提起讼。

如何起诉不执行交通事故协议。

9楼:寻找

1、这样的赔偿协议,对方主动履行了就好办,不履行,那协议除了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就是一张废纸。

2、只有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盖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章子的协议,才具有合同效力,对方不履行,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这份协议。

3、他现在不履行,你只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起诉。也就是说到法院,法院不会按照你这个协议判,会审查事故各方的责任,各方的损失,有无票据,在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法律规定赔多少 就赔多少,而不是按照你那个协议。

4、当然你们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新的调解 或者继续按照以前的协议办。都是可以的。这时候你们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对方不主动履行的,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对方不履行公证书,起诉时法院案由怎么定

10楼: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似乎是可以变更案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案由是否应受到限制,下面通过一起案例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

案情简介大连市甲企业与无锡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机器设备合同。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加工完毕后交付乙企业。乙企业在验收设备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将价款交付甲企业。

后来乙企业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遂要求甲企业赔偿损失。同时向本地的无锡市某区法院起诉。

甲企业向无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锡法院裁定认为乙企业所提起的诉讼是侵权纠纷,原告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甲企业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在**审理时,法官宣布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中的特殊侵权纠纷。由于本案根本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便开始审理双方的合同纠纷。

甲企业当即提出异议,法官对甲企业的异议不予理会。最后,无锡法院在判决中将案由变更为“定做合同纠纷”,判决甲企业赔偿乙企业损失30万元。法律分析我们认为,无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实体判决结果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从程序上看无锡法院对本案是没有管辖权的。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甲企业所在地――大连市。

本案应由大连市法院管辖。如果法院以变更案由为借口而超越管辖权审判,这便明显与我国民诉法的地域管辖制度相违背。这明显是为地方保护主义开了方便之门。

同时也与其它法律规定发生严重冲突。变更案由的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两个条文对变更案由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该解释是对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请求权发生竞合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对案由变更的限制性规定。该解释与最高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相互抵触。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案由的变更应当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规定是对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规定”的例外,同时也对案由的变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按照该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与法院认定的案由不一致时,法院可重新组织当事人举证、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无权径行变更案由,更无权直接根据变更的案由对案件作出判决。结论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变更案由的规定,只适用于不涉及案件管辖权并不涉及案件性质变更的情况。

法院不能以变更案由为借口而违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对于前述案例的正确处理应当是:在**前询问乙企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乙企业不变更,法院应当按照乙企业起诉的侵权案由作出判决,如果乙企业起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时将侵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合同纠纷,那么甲企业有权再次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1楼:一生三号

看什么纠纷就定什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