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撤销不懂,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2020-11-24 17:36:55 字数 5927 阅读 3660

1楼:金钥匙法律咨询

指有权机关作出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仅向后产生效果则为废止。撤销具有前溯力(溯及既往),要消灭行政行为已取得的法律效力且效力及至行政行为生效之时。行政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和引起的法律影响。

另外提醒注意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撤销一个行政行为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就不具有可撤销性,但可确认其违法!对行政行为不予撤销。

如:《行诉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2楼:第n次抗日战争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楼: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10

4楼:匿名用户

行政行为

的撤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5楼:肇源於滢

a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

b行政行为主体不明确

——行政行为无效

c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撤销

d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

所以答案应该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6楼:法律实务研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7楼:大海水手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详见:http://education.163.***/edu2004/editor_2004/zikao/050523/050523_197695.html

8楼:匿名用户

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 行政行为不适当。

9楼:匿名用户

1 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有误的;

2、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的;

3、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已经被废止的;

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法中不包括经济行政行为对吗

10楼:名字好难哎

look! the goose has a knife and.

中国的很多律师都不懂的行政法学。认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鉴定仍然有效。 50

11楼:匿名用户

行政委托与鉴定是两个法律关系认定,当然不是行政行为,而委托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撤销以后,所委托的鉴定出轻伤,自然无效。

中国律师,80%以上的人,对行政法学知识基础,缺乏基础概念。行政委托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具体行政行

12楼:匿名用户

鉴定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影响鉴定的效力,除非证明鉴定有误。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中,提起行政诉讼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但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句话中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意

13楼:匿名用户

你好,这是常识,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成立了,但因为许多原因如未通知相对人,需要审批或听证后生效等欠缺生效要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申请那15日后这个决定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对相对人而言就有了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履行该行政文书确定的义务;

14楼:匿名用户

这句话有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产生公定力和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无效有几个要件的,比如,行政机关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行政行为做出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你所说的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应该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但是还没有实施,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叫没有法律效力,是叫未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15楼:

也就是还没产生法律效力。虽已经作出了处罚,但还有给当事法律救济的期限。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行政法中撤销、吊销、撤回三者之间的比较

16楼:匿名用户

1、“吊销”、“撤销”和“撤回”彼此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根本区别。

2、“吊销”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被许可人任何一方有违法行为的情形。“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基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

3、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4、吊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因为被吊销的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此,因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5、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17楼:匿名用户

你好, 吊销全部是被动的,注销是主动的

在不同的领域,对这三个概念应该各有不同的的理解

在报关员考试中,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分别应该是:

撤销:是撤回、注销的意思,通常用在证件方面,就是说把本来已经发出且生效的文书、证件等撤回、注销。同取消相比较,撤销面向的是更为严谨和正式的东西,而且一般针对单位。

取消:一般是针对个人的某些资格。指因为某种过错,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种措施

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但是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而吊销则比较软,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

再有一点区别就是,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例子见下:而在企业工商注册领域中,他们的解释又分别是:

被吊销单位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和公章均不交回到工商部门销毁,该单位在被吊销后,只是不允许再进行经营,但是除经营以外的其他活动,例如 起诉收回外单位的欠款等等的活动仍然可以进行,并且法律承认其效力,承认该单位依然存在。就像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虽然不能走出监狱,但是他还是有别的权利的。这里的吊销和另外一个概念注销是相对应的,注销就是指有关强力部门直接终止该单位的所有活动资格,就像人已经死亡一样,不允许该再有任何以单位名义从事的活动了 谢谢,望采纳!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18楼:半世迷离丶挏

1. 涵义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一,行政行为的主

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比如,有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2. 类型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

a) 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

c)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必然是内部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外部行政行为。

(3)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4)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建立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这一点上,它是行政活动的元形式。

3.构成和合法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

其具体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第二,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第三,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处理的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

(2)确定力。行政处理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或吊销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

形式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是行政处理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处理。指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处理。实质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处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现,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任意变更自己所作的行政处理。

(3)拘束力。行政处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处理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则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