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原因金庸为什么告江南金庸起诉江南原因

2020-11-24 16:38:37 字数 4011 阅读 7579

1楼:轻灵触动

原因:江南的**《此间的少年》采用了金庸笔下的角色名,并且获得了收益,还没有支付版权费。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在青韵书院**上**的网络**,也是其最早出版的作品,创作灵感**于他在北大的校园生活,故事发生在架空的“汴京大学”之中。但是,江南在**中使用了乔峰、郭靖、黄蓉和令狐冲等金庸**中的著名人物的名字。

金庸曾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金庸称,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他介绍,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块钱。

事件经过:

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审理。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金庸是如何起诉作家江南的?

2楼:匿名用户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是作家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可当他们同时出现在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被金庸告了。

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据金庸起诉,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处购得《此间的少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何看待金庸起诉江南侵犯著作权一事

3楼:卓森知识产权

金庸先生维护自己的版权,这当然是正确的行为,作者江南即使是在网络上写**也不能忽视版权的重要性。

如何评价金庸先生起诉内地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事件

4楼:淮安浙江人

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的同人作品,只是对金庸**中人物姓名的借鉴;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

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

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5楼:六九得五四

有种…初恋和暗恋过的男生打起来你站谁的错觉?

如何评价《此间的少年》被金庸提起侵权诉讼

6楼:浮世绘

不懂法律,抛砖引玉咯。

金老爷子的控诉,无疑合理合法。网上一些言论根本站不住脚。金老一来控诉的是侵权,而非抄袭,没在江南创业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来也不差钱。

单说这么多年,政治、文化、报社和经济类影响,诸如马云爹等等效来的财富,你当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点,金老的人品怎样不论,但无论如何,他都是个爱惜羽毛,想要流芳后世的人。

五百万说少不少,金老为维权自己就花了二十万,也能说明态度。对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杀一儆百,敲打后生的意思。

人背负了影响力,就该做出相应的事。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写了很多别的,传递三观,以求表率。无数同人文、游戏现在都支付着版权,《此间的少年》例外了,损害的不只是个人,也是规则。

ps1:

另说说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导作家的原创性。 @林二说《此间》不止借鉴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鉴了“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气氛,这点倒还不完全对。

江南**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龙三》,就有段以后世界很大,会遇见魔女、公主,但还是怀念最初的小红马,和武功平平的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雕》、《笑傲》的影子。《龙四》里更径直说,社会是这样,小龙女黄蓉等女侠总会不再年轻,不再洒脱,洒脱的都是年轻的侠女。

这些还有很多,都是江南作为金书的读者,在情感上的阐发。

这些和江南爱写的少年的孤独和岁月一脉相承。因此说来,“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氛围,倒也有原创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创性还是不够,除去金庸元素,《此间》实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长在婉转细腻的描写。写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听的话,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个灵动的小魔女(黄蓉),和牺牲奉献的落寞(穆念慈)——此间开始,逐鹿、九州、龙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极爱写的数睫毛(书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数师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导作家不重复自己,并彻彻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还差得远啦。更别提商业化和文学追求的一统上,金老更是业内前辈。

看到有人说江南榜首,金庸借此怎样……也是怀疑自己老了。

ps2:

最后说说我对这次事件的后续发展的期待。控诉成功,树立典范,以正视听。金老估计会将五百万中的很多捐献出去。

当年星爷主动给了金老钱,也被捐献出去。江南代表了大众的浅薄意识,得到教训,而非私德。版权费照给,《此间》也未被封,毕竟写得还好,从此名正言顺。

从此两人交好。文人嘛。总好留下一些雅事和雅名。江南现在再商业,也是不脱文人气息的。

江南作为晚辈,很有天赋啦,以后就不要瞎写一些《天之炽》之类的玩意儿了。回头填填坑,慢慢写,从金老的大ip中看到真正的好ip是什么样子,怎样才能吃相好看地赚钱。郭霍比特的商业再成功,金庸的路也是条好路,说不定连赚钱的成效都能甩开一条街。

实在不行再来个三联版新修版也是极好的。宁缺毋滥也好啊。

ps3:

《此间的少年》胡适也写过。从此间二字的用法来看,或许也有从这里来的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