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法律江西省普通职工超生会不会开除工作

2020-11-24 12:38:48 字数 5060 阅读 8446

1楼:匿名用户

不会开除工作,但是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2楼:大豆豆天蝎

看关系,两种处罚,降级降工资或者开除。

江西事业单位双职工超生罚款后会开除吗

3楼:匿名用户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故,按照规定是需要罚款和开除的。

4楼:匿名用户

有钱有人就没有事,要不然有你受的啦。

现在国家公职人员超生要开除工作吗?

5楼:沧浪水上乐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超生事实一旦成立,该职工除了作好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外,还得作好被开除公职的思想准备。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楼:匿名用户

我国现在已经放开二孩生育,如果是有第三个孩子,才有可能算超生,国家公务员是需要开除的

7楼:风中笑笑世间

在支持二胎政策以及不像以前那个样子

哪些省的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

8楼:我爱保险网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

据《法制**》记者统计,除新疆、**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那么,企业员工呢?

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

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企业性质不同处分有异

海南、云南和贵州规定,企业员工超生,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超生就应开除。

海南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云南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多数省份对超生者的处分力度区分了企业性质。比如,广东只对国企和乡镇企业员工超生开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安徽只对超生的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民营企业的员工超生,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会面临哪些处分呢?北京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个体工商户超生,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有哪些处分呢?宁夏提出,违反规定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多数省份情节严重才开除

《法制**》记者统计发现,有4省规定企业单位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此外有3个省份规定情节严重才开除,分别是福建、浙江、江西。

如江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再如,福建规定,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员工超生将株连企业

记者梳理发现,浙江、江苏和海南3个省份规定,如果员工超生,其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授予奖励。

在浙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江苏明确,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海南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此外,宁夏提出,超生子女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7省没有规定处分超生员工

并非所有的省份都要求对超生员工处分。统计发现,江苏、吉林、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和山西等7省份则没有给予处分的相关规定。

对超生的企业员工开除,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直存在争议。

据公开报道,2015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是因为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如果用人单位就此事先做了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

之前已经超生的公职人员会开除工作吗

9楼:奇农嘉嘉普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是否会被除名,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规定为准。

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现在事业单位超生会开除公职吗

10楼:奇农嘉嘉普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超生,是否会被除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规定为准。

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11楼:穰春邝婷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超生即开除”合法吗?

12楼:匿名用户

“超生即开除”是不合法的。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和举措,其中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因而,修改“超生即开除”,让这个旧规定退出历史舞台,是根据新形势调整的一大进步。

当相关法规配套调整相对滞后时,适时调整自然众望所归。2015年,中共**、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此,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

与之对应的是,不少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却依然存在着,这显然已不与时俱进。这时,劳动法专家的建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才好,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

只有对全面二孩时代相关法规进行调整,才能体现“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要求,也才能“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在一些地方实施了几十年的职工“超生即辞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发展的结果。“超生即开除”形成了法律冲突,不是尴尬的本源,不修改不与时俱进进行配套调整,才会让现实执行尴尬。当前,中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人口政策的重大转向,亟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框架下,进行更为重要的人口法规调整。

现实中,一些地方有着跑偏的处理,总以“超生”为由来开除职工,这样的做法并不妥。要知道,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正如专家所言,“超生是公民违法国家利益;民事主体不能够代表国家去惩罚公民。

”很显然,“超生即开除”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人口政策,亟需调整。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限制。换言之,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时代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并不相符。我们期待着,地方都能尽快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让这个司法实践中相对混乱的问题早日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