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2条的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11-24 08:07:06 字数 5580 阅读 9729

1楼:匿名用户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七十二条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2楼:陌染

“物权法司法”的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司法”: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楼:匿名用户

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详情见参考资料

【物权法】七十七条的规定意味着什么?

4楼:杜卡迪等等

本条是关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意味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在物权法起草征求意见时,许多业主和常委委员反映,目前许多新建小区的业主擅自将原本用于居住的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开歌厅、餐厅等,造成小区秩序乱,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话。

对这一问题,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业主之间矛盾大,物业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所以物权法作出此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楼:匿名用户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作为规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6楼:手机用户

但是有些行业如生产加工型、娱乐行业、餐饮等可能产生扰民的行业即便有同

意证明也要慎核,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按这个解释似乎小区内的业主也可视为利害关系业主,住改商越来越麻烦了 查看原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款

7楼:木木木子丶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8楼:法律快车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9楼:七台河李阳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3和74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对物权的共有和非共有进行了法律介定,在使用上的原则、操作方式进行了法律限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10楼:sch园丁小区

请问我们这是一个老小区,之前没有物业费,,后来进来物业管理,收物业费是理所应当,后来在我们全体业主的共有道路 和我们之前停车地方划了停车位向我们收取停车费合理吗?

请高人指点

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几个

11楼:苹果旺旺小馒头

截至2019年2月,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三个,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物权法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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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实行后原来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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