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什么叫做权力瑕疵担保,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责任的认定

2020-11-23 20:24:14 字数 4415 阅读 8989

1楼:别古看法

所谓权力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在我国民法上,买卖权仅指实物买卖,权力瑕疵担保也仅指出卖人担保转移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无瑕疵。

《合同法》第150、151、152条都是对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附:《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责任的认定

2楼:手机用户

d。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撤销,另一方负缔约过失责任

权利瑕疵是什么?

3楼:匿名用户

瑕疵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讲,指缺点、缺陷。

举个例子来说吧

在买卖法中瑕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

广义的瑕疵除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在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瑕疵,是指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

权利瑕疵担保的基本介绍

4楼:小薛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

拍卖标的调查表的房屋权力限制和瑕疵情况一栏注明有抵押是什么意思

5楼:匿名用户

意思是指房产现在有抵押登记。

因欠银行贷款被查封拍卖的房产,一般都有抵押登记,是正常的。

瑕疵担保责任什么意思

6楼:手机用户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有哪些类型?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以下是简单介绍。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具备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

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延伸阅读: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7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8楼:徭庸学凝洁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有何区别?

9楼:李建成律师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所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

只有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才能合法、正当地拥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权益。基于此,各国民法均规定出卖人应负责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即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四个:1.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是善意的;2.

受让人以合理**有偿受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

只要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即告消灭,其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物权法》第106条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108条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物之瑕疵担保的名词解释

10楼:马涛律师北京

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

11楼:有法必答

瑕疵担保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