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吗

2020-11-23 16:28:49 字数 5188 阅读 9626

1楼:琴安妮史旷

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用罗马数字i到x表示,其中i级伤残的赔偿最高,为100%,然后每级递减10%。所以这个指数和残疾赔偿金是密切相关的,交通事

故赔偿义务人总是希望伤残越轻越好,赔偿权利人希望能够多获得些赔款。

受伤人员**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

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

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

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

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对重新申请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吗

2楼:匿名用户

1.可以申请复检,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3楼:匿名用户

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即无论是首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都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伤残鉴定的结果不服,可否再次鉴定,是继续在同一鉴定所做鉴定?

4楼:心碎

1.如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可由你自己选择(可同一机构,也可另行委托机构) 也可另行委托机构) 2..

武汉的鉴定机构肯定不会只有一家.你说的更高一级鉴定所.现在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的鉴定机构是无上下之分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大小都一样).但每一个省都有一个省级司法鉴定中心.对疑难,复杂或对鉴定有异议或有多份鉴定,有不同结论的.

可委托该中心鉴定.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设有专家委员会.对受理的鉴定事由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如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不同,规定以该中心的鉴定为准.具体你可向当地的鉴定机构咨询,他们一定知道,应当会给你一个满意的回答. 查看原帖》

记得采纳啊

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吗

5楼:仙人掌的忧伤

1、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

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6楼: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用罗马数字i到x表示,其中i级伤残的赔偿最高,为100%,然后每级递减10%。所以这个指数和残疾赔偿金是密切相关的,交通事

故赔偿义务人总是希望伤残越轻越好,赔偿权利人希望能够多获得些赔款。

受伤人员**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

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

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

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

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7楼:匿名用户

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认可,是否可以再次申请鉴定?aqui te amo。

8楼:匿名用户

可以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9楼:匿名用户

可以,在鉴定会到不同地方,结果一样你自费,

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二次鉴定会不会影响原鉴定级别 10

10楼:匿名用户

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后,二次鉴定有可能会影响原鉴定级别。

在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时,爱委托的鉴定机构依鉴定委托及相关鉴定标准,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应该受到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影响。所以,第二次的鉴定结论是有可能与原鉴定结论不同,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也可能与原鉴定结论不同。

如起诉对方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请问法院会判重新鉴定

1楼 匿名用户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经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