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2020-11-23 14:44:20 字数 5691 阅读 8747

1楼:戚广利

婚姻法的第三章:

《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楼:金果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3楼:北京王芳律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等等

4楼:匿名用户

《民法通则》。

这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所以很多法都有关于婚姻的规定,就连商法中都有个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有哪些

5楼:原野茫茫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关家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6楼:易书科技

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

固有的共有财产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6类:

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应该注意的是:a.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

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

c.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

d.婚后双方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原拆原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知识产权具有与身份不可分离的特征,因此,属于夫妻共有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转化的共有财产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

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是结婚10年以上。

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个人所有:

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②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和生产补助费。

③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则是有条件的。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进行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等,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婚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已独立生活的子女则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关于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经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责任,管教和保护权不得任意抛弃。不行使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不履行义务,在管教和保护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很难区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理解和正确的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管教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义务。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父母得以法定**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

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损害时,父母不再承担上述责任。而且,父母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引起刑法上的后果时,父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义务,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可由权利人与义务人根据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为了保证父母受赡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关于追索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和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纠纷,其处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经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