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签订后法律变更了,根据什么法律判决

2020-11-23 11:08:44 字数 5145 阅读 9373

1楼:匿名用户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有两种原则:其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其

二、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

2楼:我们安安分分一起老

根据签订合同的日期的法律

3楼:斯嘉颖理韵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若合同签订后法律变更了,根据什么法律判决

4楼: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签订合同后账户变更的有关问题

5楼:广州民商律师

这个当然没有问题,主要对方公司同意把合同的账户条款做一个变更就可以。建议与对方公司协商变更合同事宜。祝你好运!

6楼:匿名用户

再签订一份账户变跟协议就好了

出具开户行的证明,你们的营业执照(最新年检),组织机构**证,变跟说明等等。

公司名称变更后,若仍用原公司的公章签署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7楼:仙人掌的忧伤

看是不是原来法人签的字了,是的话新公司有连带责任。如果变更后原来的法人是现在公司的法人,那么这个签字就有效。

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形式瑕疵,但如果合同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未来因主体名称错误造成难以追究责任的隐患。

可以拿着合同,要求他们盖现在的章。另外如果公司已变更名称,且已领了新章,仍用旧章,会受到工商局的处罚。如罚款,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欺诈。

8楼:布果仟依

你好。【1】属于合同形式瑕疵,但如果合同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未来因主体名称错误造成难以追究责任的隐患。你可以拿着合同,要求他们盖现在的章。

【2】另外如果公司已变更名称,且已领了新章,仍用旧章,会受到工商局的处罚,如罚款,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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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姚玉付

变更之后的公司有权利继承原公司的财产,履行原公司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变更设计了什么样的法律体系

10楼:仇少明律师

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合意、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

变更经济合同中收款人有什么法律依据

11楼:匿名用户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方可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合同,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某种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这种利益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无法抗拒的外来强制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义务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力争避兔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会使遵守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借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此,《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经济合同变更的结果是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经济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具体讲,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其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一方要求,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3)因另一方违约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你说的这个情形属于第3条规定的情况,法人代表跑路了,但合同还有效力,应当继续执行,只是履行的方式有所变更!

中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面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2楼:匿名用户

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一般无效,造成违约

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立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

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

13楼:戚广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双方对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14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5楼:匿名用户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一方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负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要赔偿损失。你说的这种情况,建议对对方进行考察履行能力。

如果对方无履行能力,采用不安抗辩。如果有履行能力,在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方面进行沟通,以利于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