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占有和先占两个法律概念如何区别

2020-11-22 21:01:35 字数 5263 阅读 7110

1楼:厦门律师严洪

占有是基于所有权、租赁权等物权内涵中的一项,是这些物权中的一项权能。

先占是所有权取得制度的一种,如上所述,我国不承认先占。

2楼:王永灵律师

这比较简单吧,你占有某个东西,能理解是什么意思吧。先占呢,就是最先的占有,比如某个物是张三最先占有的,在有些国家就承认张三拥有了对物所有权,因是先占取得。我们国家不承认先占取得。

请举例说明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3楼:淮安浙江人

a   先占取得与时效取得

最大的区别就是先占取得的是无主的财产;时效取得的是原来属于别人的财产。另外,取得的财产类型、取得方式、意思表示、期限要求等也有所不同。

一、先占取得

先占是所有取得之一种方式。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世界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外,我国历来允许人民群众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乃至名贵药材,并承认他们取得其猎取物、采集物的所有权。捡拾垃圾者更是可以取得其拾得的被人抛弃的废旧物的所有权。可以说,先占制度对确定无主物之所有权归属、定分止争,意义重大。

因此,在我国除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等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主动产外,对其他无主动产或视为无主动产的物件,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

(一)很遗憾,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先占均未加以规定。按法理先占的构成要件应当有如下条件:

1、占有客体须为无主动产

即占有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至于以前是否为有主物,在所不问。具体说来,先占的对象必须为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不适用先占。另一方面,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动产。

所谓无主动产,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即占有物的现实状态是没有所有人。因此,经原物主抛弃的物,是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之对象。但如果是遗失物、埋藏物或隐藏物,则不适用先占,而应按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规则处理。

2、占有意思须为所有的意思

即以对该动产全面、排他支配成为自己财产的意思占有动产。具体说来,要成立先占,就必须存在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先占可以自己为之,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占有事实之确定依客观情况而定。

其次,必须以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主动产,也就是说,要有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3、占有行为适法

即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或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违***公德或不侵害他人享有的先占权,例如不得违反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进行捕获、收割、采伐,不得违反国家文物保**规对文物先占,不得对禁止流通物先占等。

(二)先占的法律效力

只要符合上述几个要件,占有人即可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无主动产也就成为有主动产。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因此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二、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没有作出规定。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规定,以后经各国民法修改和补充而日臻完善,至今该理论已经十分成熟。然而在前苏联,认为取得时效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符,因而予以否定。我国《民法通则》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取了与前苏联民法相同的立法体例,只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而对取得时效制度一概采取否定态度。

(一)时效取得的特征

与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相近制度比较,时效取得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时效取得是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取得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灭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请求权等的消灭。

2、时效取得是以对物的占有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为先决条件。

时效取得要求这种占有或准占有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善意取得则无此要求。时效取得要求占有人必须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而善意取得则要求占有人须自主、善意并通过法律行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之标的为不动产、动产

按照民法理论及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时效取得既适用于所有权时效取得,也适用于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时效取得。但就所有权时效取得而言,其标的可以为不动产,也可以为动产。只是两者在确认取得所有权时,具体的占有期间有着不同规定。

2、时效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其一,占有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这是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应该贯彻取得时效的始终,否则不可能发生时效取得之效果;

其二,占有人必须为和平占有,即不以暴力、胁迫取得或者维持占有;

其三,占有人必须为公然占有,即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不加隐瞒,是一种不带有隐秘瑕疵的占有;

其四,占有人必须为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但时效取得之实效期间可以由于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断使已过时效归于无效,占有人因此不得取得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

3、时效取得之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占有人的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时效取得制度之基本精神,在于保护永续的占有事实。因此,无权占有即使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但如果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仍然不能受时效取得制度保护,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因此,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成为时效取得的又一要件。对此,各个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不一,因动产和不动产之标的不同,占有持续期间要求也有别。就动产所有来说,德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民法规定当占有人善意无过失时,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为5年。

就不动产所有权来说,瑞士民法规定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为20年。

(三)时效取得的法律效力

时效取得的主要效力在于补正占有权原的瑕疵,使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

此处所言“权原”是指占有人受让占有或权利时所实施的行为。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如果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便会因其瑕疵而不能发生效力,按此种民事行为受让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人,也不能在法律上取得相应的权利,成为无权占有人。但是,无权占有长期持续下去,会因时过境迁而不能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使财产的占有关系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者虽能恢复但会动摇现实经济关系,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于是,为稳定现实经济关系,也就产生了为无权占有人另外创设一个新权原,使其取得相应权利。这个新权原就是取得时效。具体到所有权时效取得,其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显然,时效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相机确立这一制度。

4楼:晴也无风雨也无

先占:拾荒者,物品自被丢弃之时起就是无主物,拾荒者取得即视为先占,其取得该丢弃物的物权。

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中不成立该制度。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先占为什么不是法律行为?

5楼:匿名用户

相关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

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占有,占有即所有的一种取得所有权的制度,而我国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表意

先占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说的比较理论,可是本身就是一个理论问题

但还是希望你能够明白

6楼:匿名用户

先占是物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并不产生任何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法律行为的说法。

7楼:sunny清落

中国没有先占制度。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事实状态。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以不是法律事实。

请问直销和传销有何区别?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它们?

8楼:匿名用户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9楼:匿名用户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所称的传销: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   1、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前者是目前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允许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后者是《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

  2、从计酬方式上看:直销人员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传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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