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基础

2020-11-22 18:59:29 字数 5573 阅读 1818

1楼:王律师的解答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看出婚姻法中的无效和可撤销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2楼:匿名用户

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异:1、概念。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

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也称撤销婚姻和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4)未到法定婚龄。

其中前三种是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的禁止条件,第四种是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前两种属于绝对无效,后两种属于相对无效,随着疾病的**或年龄符合条件,不宜宣告其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的胁迫,不包括包办婚、买卖婚等,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

3、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由请求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重婚的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婚龄者的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疾病的为患病者一方的近亲属。

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4、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一年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此一年是绝对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期满未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同:1、性质。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2、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

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楼:李建成律师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 无效婚姻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5楼:龙图小松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从撤销之日无效。

简答题: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6楼:匿名用户

1事实婚姻必须开始于1992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

登记结婚的条件,例如年龄,非三代内血亲等等2无效婚姻是指出现以下情况,该段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可撤销婚姻:一般指的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并非自愿结婚的,且结婚未满一年,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7楼:匿名用户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指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指婚姻一方受到胁迫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楼:逍遥_尤

无效婚姻,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可撤销婚姻,婚姻程序合法,但不是个人意愿的真实反映(比如被胁迫)。

论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9楼:济南程律师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关于无效婚姻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0楼:

《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简答题: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1楼 匿名用户 1事实婚姻必须开始于1992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 登记结婚的条件,例如年龄,非三代内血亲等等2无效婚姻是指出现以下情况,该段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3可撤销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