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法制改革的背景,清末政治改革的历史背景

2020-11-22 18:53:59 字数 5412 阅读 6654

1楼:笨笨

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

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楼:李志活

清**面临内忧外患,外有帝国主义强敌侵略,内有农民起义暴动,为了维护统治,清**不得不推行改革。

清末政治改革的历史背景

3楼:匿名用户

在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及将沦为殖民地的危险下进行了有洋务派的“洋务运动”与维新派的“百日维新”。但两派政见不同最终维新派失败了。如果维新派不失败估计中国将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容和背景。

4楼:纯哥

背景:可以从bai以下几点去看:du第一zhi,清朝统治者内政外dao交陷入极大的困境

版之中。外权敌侵略,国内的反抗。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

第二,新思想的传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宣传的深入,变法图强已经深入人心,变为一种极大的社会要求。第三,**的、封建的司法制度无法继续延续下去。 内容:

修律立法,设置近代司法机构,转变法治理念等

中国法制史、论述清末法制改革

5楼:点点滴滴玫瑰鱼

清末法制变革表现为

1.宪政改革

①宪政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主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是清**被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②宪政实施机构:

主要表现在**的资政院和地方的谘议局。

2.法律体系的改革

清末变法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颁布但没有实施的、仅在草案阶段时清**就被推翻而及出台的。

刑事法律的改革。《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在变法过程当中得到具体实施的一个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这部法律得到了制定和公布,但在清**统治时期没有实施。

民事法律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其仅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没有实施;其采取的是德国法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是由日本人松岗正义等帮助起草的。

另外还有《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法院编制法这些变革。

3.司法制度上的变革。一方面是被动进行的变革,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在领事裁判权之下建立起来的出卖中国司法主权的各种裁判制度。另一方面是清末清**主动进行的司法改革,例如把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初级审判庭,这套体制为中华**时期的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

6楼:匿名用户

包括宪法大纲。及背景,原因。意义。论战。本质。从这几个方面答。

清末修律的时代背景及其影响是什么?

7楼:七落

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在内外压力下,开始改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1、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8楼:土豆一个

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清廷下诏:

“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

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

一、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目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抑治理”。从此清末修律正式提上日程。

清朝朝野上下,“争言变法”,包括“预备立宪”、修订新律、改革官制、司法革新等内容的“新政”也次第。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是本世纪初清朝**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律变革。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朝**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原因。“折冲樽趄,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就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但对清朝**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借“变法”之名,敷衍国内的反对势力,缓和各种矛盾,进而挽救垂危的统治。因此在提出“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同时,又为变法修律设置了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教民情”。实质上仍然要维护“三纲五常”观念及其所体现的封建**制度。

所以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体现为“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重心仍然落在“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模范列强”仅是形式与手段,“固守传统”才是变法修律核心。

对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力求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相结合。他提出: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沈家本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如根据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反对比附断案。根据西方的法律体系,改变旧律的结构。根据西方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学说,制订《法院编制法》等等。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文明。具体表现在: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最后10年的变法修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3.制定新律。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9楼:依依

戊戌变法失败让清**意识到救国的重要性,甲午战争又让清**开始注意日本的明治维新,觉得应该向日本学习,于是派八大臣出洋考察,考察后觉得日本的君主立宪最好,因此回到中国贯彻

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10楼:那林子的小鸟

首先,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发展贯穿在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礼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增大,从西周时期创制周礼,到西汉时期董仲舒进行春秋决狱改革,开始引礼入法,再到唐朝时期真正确立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征,礼在中国法律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出现的礼法之争的主要争论就在于礼教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礼法分离。中国的法律发始向西方看齐,开始向法律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这两部草案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为基础的,是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的一个标志之一。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程序法草案,意味着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开始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再次,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与体现**主义的审判诉讼制度,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司法机关的新职能,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社会的监察体系,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虽然在清朝覆亡在即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施行,但却为**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拓展: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改革司法体制内的弊端为主要任务,并没有触及到传统的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二个阶段从改革官制入手,全面移植西方的司法体制,以实现预备立宪的目的。

本文主要选取第一个阶段《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制订过程和第二个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叙述。通过这两个事件真实地再现清末司法改革的原貌,并着重讨论改革中出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