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解释“同时履行抗辩权”,请举例解释“后履行抗辩权”?

2020-11-22 17:16:05 字数 5889 阅读 4572

1楼:寻找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是双方履行债务在时间上没有先后,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要对待给付,出卖人要向买受人给付货物,买受人要向出卖人给付价款,买卖双方要同时履行这些主要义务。出卖人在买受人没有给付价款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有权拒绝买受人要求自己给付货物的请求。

买受人在出卖人给付货物前,有权拒绝交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即使对方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例如: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不交钱那么同时乙就可以不交货。

请举例解释“后履行抗辩权”?

2楼:包子の稳钟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例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应于10日前支付彩电货款1万元,乙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送货上门。如果甲不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有权拒绝甲要求送货的义务。

举例说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怎么都理解不了!

3楼:子曾经曰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没有约定哪一方先履行,一方先提出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这样自己就不用先履行了。

4楼:匿名用户

可以这样理解。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5楼:匿名用户

约定一手交钱,一手提货;你不给钱,我不给货。就是这样。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

6楼:匿名用户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

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7楼:匿名用户

不安抗辩权:我们约定下周一进行交易,但你的公司已经破产丧失履行能力,履行合同的时候我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与你交易。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进行交易,你不给钱的话,我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让你把货拿走。后履行抗辩权:你把货交付给我了,我一验收,货是坏的,我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给你钱。

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8楼:特特拉姆咯哦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9楼: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实问题

2009年3月5日,周先生与崔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小姐于当年4月1日向周先生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周先生则向崔小姐分两次付款:第一次在3月底支付房款的40%,第二次则在4月1日崔小姐向周先生交付房屋时支付剩余的60%。在签订合同后,周先生支付了第一笔40%的房款。

到了4月1日崔小姐将房屋的钥匙移交周先生,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周先生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5日后,周先生仍然没有付款,崔小姐遂以周先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周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周先生则以崔小姐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那么,周先生的抗辩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

从表面上看,崔小姐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周先生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5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从上述案例看,周先生已经按期向崔小姐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并无违约情形,而崔小姐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周先生对于不支付崔小姐剩余房款的这种抗辩权利,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崔小姐违约在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0楼:毓冰心貊初

你好!《合同法》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情形)

而先履行抗辩权是适用于;《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光是看名词解释,结合法条就比较好理解了。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什么意思?

11楼:李右丞

纯理论的东西你去看书,我给举例说明下。

甲要买乙一个货物,约定当面交易,见了面,甲拿出了钱,乙却说收了钱再去取东西给他,这个时候甲可拒绝履行付钱的义务,并请求乙履行同时交货的义务。

但如果甲乙约定甲先付款,若干时间后乙再交货,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货时间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义务为由拒绝交货。

甲向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了付款及交货时间,在付款之前甲了解到乙为甲定制的货物已经被乙**卖给他人,已经无法按期交货,则甲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2楼:李右丞

纯理论的东西你去看书,我给举例说明下。

甲要买乙一个货物,约定当面交易,见了面,甲拿出了钱,乙却说收了钱再去取东西给他,这个时候甲可拒绝履行付钱的义务,并请求乙履行同时交货的义务。

但如果甲乙约定甲先付款,若干时间后乙再交货,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货时间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义务为由拒绝交货。

甲向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了付款及交货时间,在付款之前甲了解到乙为甲定制的货物已经被乙**卖给他人,已经无法按期交货,则甲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13楼:匿名用户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4楼:御炎占曼安

先履行抗辩权易与

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多数学者在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所称同时履行,除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之外,还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届至的情况。对同时履行作扩一大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抗辩权,笔者称为扩张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扩张"的基础上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受有关立法例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契约不履行的抗辩〕中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

"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从上述规定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实际上可产生于两种情况:

其一,双方当事人负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其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未为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虽被学者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已相去甚远。囿于德、日两国的规定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作扩张解释,则偏离了同时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使人难以把握要领。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将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在先履行抗辩的题目下研究,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区分。

合同应当同时履行,最早是原始社会后期物物交换的规则。你给我一物,我就给你一物;你不给一物,我物也就不给你。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后,物物交换发展为买卖:

你给我货币,我就给你物,你给我物,我就给你货币;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对同时交换形态的最好描述。这样,当事人不会因为先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

这种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买卖合同发展到其他双务合同,并被法律所确认。同时履行交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公平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债务。英美法系的"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s)与"同时履行"意义类似。当合同双方有义务在同一时间履行其义务时,双方的履行构成对流条件。①美国《合同法精义诊解》第267条把以下情况视为对流条件的前提:

第一,为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同一履行时间;第二,只为一方当事人规定了履行时间,而对另一方未作规定;第三,没有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规定履行时间;第四,规定双方应在段期间内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间作了上述规定,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其义务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己方的义务。②因对流条件,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大陆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出一辙。

都强调双方当事人有同时履行(对流)的义务,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对方履行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卜没有履行次序。从理论上来看,双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解决对违约的抗辩问题。

有的学者将扩张意义_卜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界定为违约的救济权。还有的学者(如王利明教授)在承认双方的vt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又认为"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③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行使履行抗辩权不能说成是对违约的救济。

同时履行是互为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都以对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都可享有的权利。

抗辩的基本解释,后履行抗辩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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