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自拟情境,草拟完整的合同,急

2020-11-22 16:27:41 字数 5122 阅读 1529

1楼:匿名用户

建议你在网上搜索一下“合同”会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样板提供给你。

**等!!!急!!!结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论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2楼:匿名用户

合同相对性原则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楼:起个名那么難

没看懂o(╯□╰)o

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4楼:东岳

总则是一般

规定,分则是具体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一般规定。

法律中有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说法,总则相当于一般法,分则相当于特别法。当你在分则中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你可以用总则的一般规定来适用!

懂合同法的朋友帮帮忙!!!急!!

5楼:王庆伟律师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诚信和自愿。诚信的意思是说不得无故解除;

2、无故单方解除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3、如果甲方先违约,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楼:匿名用户

你只说明了该合同是合作协议,我没法具体解答,你可以写下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因为不同的合同性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略有不同。合同法分则赋予了各类合同当事人不同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而合同法总则也有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93,94条。

93条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1不可抗力致使打不到合同目的 2 期前违约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过催告仍没有履行 4 根本违约 5其他

具体到本案中,你也没有说你什么情形想要解除合同

如果是只根据合同法总则内容的话,只有这5个条件下才能解除合同,

如果你符合条件,解除合同之后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的情形如果符合94条 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合同的目的那么你无权解除合同但是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楼:无冬之夜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如合同对合同解除条件未做约定,你只能在对方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你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做规定, 你也要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合同法总则与分则怎么适用

8楼:匿名用户

法律中有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说法,总则相当于一般法,分则相当于特别法。当你在分则中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你可以用总则的一般规定来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与适用?

9楼:51律先锋

总则与分则就像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总则是一般规则,分则是特殊规则,特殊并没有穷尽所有情况,所以分则中没有规定时,适用总则。合同法分则是具体的有关于有名合同的一些规定,无名合同可类比有名合同规定适用,也要适用总则部分。

10楼:东岳

总则是一般规定,分则是具体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一般规定。

法律中有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说法,总则相当于一般法,分则相当于特别法。当你在分则中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你可以用总则的一般规定来适用!

《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合同是指什么意思?是指的哪些合同呢?列举一些出来~~谢谢啦

11楼:拧发条鸟啊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

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