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不是法律行为?答案说不是,为什么

2020-11-22 14:04:41 字数 6079 阅读 2125

1楼:123梦随鑫飞

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楼:匿名用户

要约不是法律行为,而只是意思表示。考虑下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要约和承诺组合在一起,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

3楼:匿名用户

要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说要约和承诺是法律行为?

4楼:桠枫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为要约和承诺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能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它就是法律行为。

5楼:燕出云

你了解法律行为的性质就不会问这个问题了

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约是法律行为吗?

6楼:戚广利

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

“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7楼:靠边站确嫉

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吗?

8楼:一木一春

要约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9楼:春水绕雪

是,不是事实行为,是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约如何理解?求答案

10楼:叶子希

合同的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承诺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11楼:辰炎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

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故合同法中的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2楼:匿名用户

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要求必须是合法的,因为要分情况看,如果承诺内容合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就并非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区别

13楼:山里有庙的山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其中【行为】里包含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同一个位阶的概念

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就可以引起私法上权利义务的变化

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等,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概念中,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很容易区分,但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还是有点复杂的

“法律行为”这个词最早是德国人创造的,在德国早期的理论和立法中,“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德国民法典》里“总则编”第三章的标题是“法律行为”,但在这一章中,有的地方使用“法律行为”,有的地方使用“意思表示”;有的地方是“”法律行为的撤销,有的地方用“意思表示的撤销”。

而且德国民法典法典的《立法理由书》里面写的更直接:“就常规而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同义的表达方式。使用意思表示,侧重于意思表达本身过程,或者是由于某项意思表示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部分而已”

早期不区分,后来随着理论发展,才开始注意对这两个词的区别。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但这个表达于外的过程,有的时候可以成立法律行为,有的时候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这么说吧,如果做出意思表示同时可以成立法律行为,那么此时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没有差别;如果仅仅做出意思表示还不能成立法律行为(比如,仅仅是要约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还需要相对人的承诺),那么此时,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所以,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

p.s.

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没什么区别。

但是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等情况下,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14楼:匿名用户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上述两者的本质区别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后果,后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后果;

(2)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发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若你方在15日内未做任何表示,即视为承诺”。 5

15楼:济南程律师

该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若你方在15日内未做任何表示,即视为承诺”,当乙方未向甲方通知接受甲方的要约全部内容时,一是,不属于通知形式;二是,也不符合根据交易习惯的范畴,未作任何表示不能成为交易习惯;三是,因要约中并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而未做任何表示则也不属于通过行为来表示。故甲方不能强加乙方的承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6楼:传说中的豁人

我记得很久很久很久以前。。司考老师讲过。。发这种要约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个不是任意性规定。。从题中也不能看出二者间存在交易管理。。所以显然所有答案都是否定回答。。。

17楼:匿名用户

合同没有成立;

纵横法律网-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邴朝祥律师

18楼:尼楠不是男尼

虽然甲发出的是 要约,但在整个时间看来,只能认为是 法律行为的 要约邀请;严格说是不成立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19楼:百花楼楼主

承诺的方式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不过要符合要约的要求…2.甲的要约有效…3.可以…4.成立

什么是要约?

20楼:nm牛虻

要约的意思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扩展资料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人向认了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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