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名字不同法律效应有什么不同

2020-11-22 07:30:52 字数 5291 阅读 2970

1楼:谁来给我取名字

房产证上写谁名字的问题,

已经成为很多夫妻买房不得不考虑的一件事。然而,房产证上名字的不同,一旦婚姻有变或出现了其他变故,结果也会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写“准夫妻”的名字

这种做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既然双方买房时为了结婚以后生活,那么写上双方的名字也是理所应当,从某种程度上也给婚姻上了一道保险。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效应: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二:写一方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往往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协商一方父母的名字,那这个房屋就会被认定为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会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三:写男方及其父母名下

这种方式更像是上一种方式的加强版,采用这种做法,往往是男方出了全部的首付外,未来还需要承担贷款。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是如果双方愿意共同还贷,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四:“全家总动员”

这么形容虽然有点搞笑,但是事实上也真的有的购房者会采用这种方式,为了减少一旦离婚的顾虑,索性把“准夫妻”的名字以及他们父母的名字一并写上。若采用这种方式,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五:只登记单方的名字

当总房款只由夫妻一方承担的时候,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实无论选择那种登记方式,两个人感情长久,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满才是每个家庭最需要的,但是也应当在婚前充分了解产权证上写名的不同以及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菁英地产

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有什么样的效

2楼:钻诚投资担保****

房产证上写谁名字的问题,已经成为很多夫妻买房不得不考虑的一件事。然而,房产证上名字的不同,一旦婚姻有变或出现了其他变故,结果也会是完全不一样的。

房产证的名字有法律效力吗?

3楼:小墨黑鱼

1、什么样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新婚姻法”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

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4楼:匿名用户

只能离婚的时候协议分,你老公不同意,多半是不会拿到一分钱房款。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也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能不能分到房子,主要看他心情,和他如果出轨,也可以请法官可以给你分。

5楼:南京胡志丹律师

加了名字就可以,无须再进行公证,如果离婚就有你的份额。如何加名字直接去房产局询问

房产证上有两个名字,其中一方放弃产权,当事双方签订协议,不去公证是否同样有法律效应?

6楼:追呀追追追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应,还是建议去公证,确保己方的权益。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7楼:wxy123456颖

有法律效应,原因如下: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合同主体、客体、标的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重大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2、对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增强了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3、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的,仅仅签订放弃产权的协议,不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话就没有法律效力。

4、协议的内容只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及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不动产,与之相关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房屋所有权。

8楼:楚墨白你楚大爷

1、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的,仅仅签订放弃产权的协议,不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话,协议的内容只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及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合同主体、客体、标的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重大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3、对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增强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9楼:勤奋的陆

放弃产权的协议书有效。但最好去公证,这样最保险,这种做法司法机构和房管局都认可。建议在订立协议的时候写清楚事情的原有和已经支付的金额,这样即使房屋被卖掉了,还可以保留债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合同主体、客体、标的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重大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