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校园有什么必要性初三政治,多部法律出台有何意义(初三政治) 20

2020-11-22 05:13:21 字数 5562 阅读 2639

1楼:匿名用户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任务,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五五”普法以来,唐山市委、市**始终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以“法律进校园”活动为载体,以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为重点,着力在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法、新举措,法制教育向家庭、向社会延伸,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提高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

在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唐山市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着力实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目前,全市各学校青少年法制课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落实率达95%以上,规范、系统化的法制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在校生受教育面达100%。同时,积极挖掘学科教学的普法因素,找准切入点,寓普法教育于日常教学之中。

二是注重感性教育,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采取法院庭审旁听、法律故事大家讲、**法制电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学生家长座谈会等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提高了青少年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坚持实行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聘请优秀公安民警、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司法所所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结合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以事论法、以案释法,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

目前,全市95%以上的中小学均聘请了法制教育副校长和法制教育辅导员。

发挥家庭的基础性作用

采取“家长学校”、家长座谈会、家长开放日、致家长的信等多种方式,引导家长参与青少年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并把家长作为学校法制教育的辐射对象,印制以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家长自学教材”,发放到家长手中,提高了家长的自身修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在校外的法制教育和监督工作,增强了青少年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发挥实践的教育作用

唐山市在普法工作中充分利用警民共建、军民共建等社会法治实践活动,将学校教育与社会大环境、大背景结合起来,使学生参与到社会中来,成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方联动,广泛参与,加强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净化了青少年成长环境。同时,紧紧抓住校外青少年普法这个难点,以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为抓手,着力于提高青少年自觉守法和依***意识,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提供法律援助和跟踪式法律服务等形式,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校外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多部法律出台有何意义(初三政治) 20

2楼:匿名用户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一般限于宪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103]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理论相对。

[104]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

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

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

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

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

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