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被害方家人要注意什么,寻求尸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2020-11-21 21:14:46 字数 5490 阅读 5302

1楼:宋晓凤乐园

尸检报告是分析被害人死因的报告, 是公安机关必备的法律程序文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公布。

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尸检报告内容被害人家属不能看吗?为什么?

2楼:哈哈亲爱的

尸检报告复印件是应该给受害者家属的,并且应明确告知尸检结果,以便于苦主对事件充分了解。

家属是可以得到复印件的,但不可以看尸检的**。因为尸检属于勘验程序,其结果应该是公开的,而结果公开的方式就是受害者家属有权得到尸检报告复印件。这跟案件的性质没有关系,只要出现非正常死亡,就可以让公安机关介入,还遇难者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

3楼:小骚

尸检报告是分析被害人死因的报告,是公安机关必备的法律程序文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公布。

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应有哪些权益

4楼:李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诉讼**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诉讼**人。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如果有证据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收到拘留通知书以后,可以委托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受害人还可以委托**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5楼:匿名用户

当前我们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受害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没有什么法律权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检察院公诉科会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受害人家属有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时候,人民法院会再次告知。

所以作为受害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正式的法律权利。

尸检的过程是怎样的?

6楼:冈岛明子

尸检过程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尸检过程注意事项

患者死亡的病例中谁申请尸检?

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异议方提出尸检申请,但对不能确定死因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哪方提出申请,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应该由医院提出尸检申请,患方家属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尸检进行的时间?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尸检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什么鉴定?

在某些疑似**用药错误的病例中应当留取死者血液样本,同时申请毒理学鉴定,对死者体内是否存在医嘱上所开药物成分进行光谱波形分析。

尸检时家属是否可以在场?

为了保证尸检过程的公正性,家属是可以在场的,但考虑到家属往往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对过程是否符合医学解剖程序难以做出专业判断,且解剖现场的特殊性,家属的感情是无法承受的,故建议家属可以委派医生朋友或医疗律师观察尸检过程。

尸检后家属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尸检报告出来前,家属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尸检部门对死者的器官标本不要销毁并注意妥善保存,将来如果对尸检结论不服家属还可以申请复核。

7楼:匿名用户

1、法医说需要

45天,说明在做病理检验,需要做切片等复杂工作;

2、报告没出来值钱,建议不火化,就怕出现你说的情况,有质疑;

3、不知道你老婆的哪方亲戚对她的死因有异议?导致需要尸体病理检验呢?抑或是**对她的死因有怀疑?

4、建议等报告出来火化尸体,免生后患。

寻求尸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8楼:0914菜菜

不经司法机关可以申请,能够成为证据。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

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在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后,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

1.注意事项: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 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

(1)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2)法医解剖:法医解剖仅限于司法机关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确定自杀还是他杀,推断死亡的死亡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线索和证据。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仅限于医学院校教学、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阐述及研究机体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

在国内外的法医学研究中,死亡时间的法医鉴定,一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其研究方式已从肉眼观察逐步发展到组织学、组织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等先进的技术检验。

但是,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

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9楼:z不可替代

尸检程序为:

1、观察尸体及其周围的状况:

(1)尸体的状态(位置和现场的关系);

(2)与尸体有关的血痕、呕吐物、凶器、粪尿、坐垫、家具等的位置。缢死时的绳索、垫脚物等的状态。

2、检验尸表的一些概括性内容:

(1)姿势(处于仰卧、俯卧还是侧卧等);

(2)各关节的尸僵程度;

(3)身长的测量;

(4)衣着(衣着是否合体、整齐,有无破绽);

(5)全身**的颜色(前面、后面都检查);

(6)直肠内温度的测定;

(7)遗便、排尿,**、**,女性***的情况,有无出血等;

(8)性别的鉴别及年龄的推断;

(9)营养状况及发育情况(有无浮肿、消瘦、显著的肥胖);

(10)尸斑的位置、色调浓淡、压迫褪色的程度、有无转移尸斑;

(11)头部毛发的情况,有无附着物;

(12)面部的颜色,有无淤血、浮肿;

(13)眼球、睑结膜的颜色,有无充血,有无出血点,及其大小、数目等;

(14)角膜透明还是混浊,瞳孔的大小、形状;

(15)鼻有无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唇的颜色,口腔粘膜的颜色,有无出血点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齿、舌的状态(位于齿列的前、后方,以及牙齿的咬合怎样);

(17)耳的颜色,外耳道有无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颈部的所见(有无索沟、扼痕、颈椎脱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见(有无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见(有无骨折、脱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见(有无骨折);

(22)文身、手术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病等;

(23)创伤的详细检验(包括部位、程度、长、宽、深度的测量,出血状况)。

医疗事故可以跟医院协商,然后申报卫生局申请,不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介入的。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司法机关已经介入,也不存在跳过司法机关申请的过程。程序是什么。是指申请的程序还是尸检过程,过程的话,大概就是检查外部特征,解剖,取内脏做标本,然后再缝合。

情况很多,大概就这个程序。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尸检也可以多次检验。

尸检的所见和结论不仅有助于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而且是 科学研究的宝贵资料,有时还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力求其 准确性。在进行尸检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以下几方面:

1、检查的系统性:生前的临床资料为尸检提供重要线索, 往往使病理医生能较快地找到主要病变部位;但有时相反,可能 起到误导作用,因此病理医生不能完全跟随临床医生的思路,而 应坚持客观的、全面系统的检查。此外,人体内往往可有多个病 变,有主有次,互相影响,因此绝不能只作部分检查或看到局部 一种病变即满足,否则易致疏漏,造成错误的结论;而尸体处理 后即无法弥补。

2、操作的科学性:尸检诊断的第一步是尸体解剖和大体观 察,在这步骤上如果做得粗糙,病变观察有疏漏或组织取材不准 确,即便显微镜观察无误,诊断结论也不可能正确。解剖应按一 定的规范进行,否则易破坏病变之间的联系,而致遗漏重要的病 理诊断依据。

3、及时收集标本:有许多病变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确定 的,必须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脑炎以及肝肾等许多病变,因此 作解剖时要及时取材固定,以免组织自溶。有些病例预计需要作 新鲜组织冷冻切片,则不固定而尽早冷 冻。

对血液病除了取组织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 备细胞学检查。疑有中毒时须取胃内容物、血液或肝、肾组织作 毒物分析。总之,尸检医生在解剖过程中应随时考虑这些问题, 错过取材时机即难以补救。

4、与临床结合,反复验证:临床观察与尸检是认识疾病的 两个不同方面,可相互补充,这样作出的结论就会比较全面和准 确。有时病理所见与临床诊断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于治 疗使原有的病变变得不典型,或者**引起一些新的病变,如肺 癌放射**后的肺纤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