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应该在何时提出,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0-11-21 20:19:48 字数 5173 阅读 9628

1楼:匿名用户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应该在何时提出

2楼:牛进国律师

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楼:匿名用户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天之内提交反诉状

4楼:原野茫茫

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签收起诉状后的答辩期间、举证期间至**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5楼:一个蜗牛的梦想

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方便人民法院送达和对方的举证,最迟最好也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6楼:原野茫茫

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签收起诉状后的答辩期间、举证期间至**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反诉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7楼:风尘世射手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8楼: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

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9楼:匿名用户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一,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

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司法实践:

事实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证据的期限,证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诉讼期满前提出反请求的请求。有时在法庭上作出反诉,法官也被承认。

扩展资料:

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10楼:匿名用户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11楼:手机用户

【案情简介】 原告联某国际物流****将为案外人名某公司运输石材的任务转给被告锦某公司,锦某公司又找到案外人力某公司予以运输。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货车自翻,石材损毁。 针对联某国际物流****、锦某公司与名某公司之间的运输纠纷,法院已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令锦某公司向名某公司赔偿人民币四十万元,联某国际物流****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终审判决已生效,联某国际物流****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作为执行款项被划走。 针对联某国际物流****与锦某公司就这四十万元的赔偿款的追偿纠纷,联某国际物流****以上述判决作为依据起诉被告锦某公司,要求锦某公司承担其实际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锦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运输合同》为依据,以原告联某国际物流****拖欠运费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运费。【法院审理】 针对联某国际物流****起诉锦某公司的本诉部分,因原告提供了法院生效判决书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证据确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针对锦某公司起诉联某国际物流****的反诉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原、被告之间即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基于该《运输合同》提起的反诉成立,原告应当将拖欠的运费支付给被告。【案件评析】 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主要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即原本诉讼)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既是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避免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且彼此有牵连的两个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又是提高诉讼效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反诉要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反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相关联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体请求;5、反诉要在特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6、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结合本案案情,确认反诉是否成立的关键是查明反诉与本诉是否具有关联性。

在法律关系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联某国际物流****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运输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锦某公司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联某国际物流****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而在案件事实上,本案本诉的事实依据是原告联某国际物流****未经第三人同意将运输义务转让给被告锦某公司因而对锦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取得了向被告锦某公司的追偿权。反诉的事实依据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运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

因而被告基于运输合同提起的反诉成立。

12楼:阿西宝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3楼:匿名用户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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