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罚桀刑是什么,“流、赎、鞭、扑”在古代的刑罚中分别是什么意思?

2020-11-21 19:18:11 字数 4849 阅读 7502

1楼:匿名用户

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凌迟处死“磔”字本来不是用于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时候,杀牲以祭神,就是把祭的牲肢解。肢解牺牲,就叫“磔”。

后来变成一种对人的最为惨烈的酷刑,就是分尸,也解释作车裂,又解释作寸磔。有一部书叫《六部成语》,书中说:磔刑是“碎磔之刑也,俗名剐罪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清代六部成语词典》解释“磔罪凌迟”大意说:凌迟之刑,始于五代。正式刑名,见于辽代。

行刑方法,各代不同。具体做法是:在法场立一根大木柱,绑缚犯人,刽子手用法刀,一片一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后枭(xiāo)首。

也有一寸一寸地将肉割尽,然后割***,取出内脏,肢解尸体,剁碎骨头。有的受刑人肉被割尽,还未断气,心仍在跳动,甚至于还有视觉和听觉。凌迟用刀割,有8刀、16刀、32刀、64刀、128刀,甚至于有3600刀的。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

“(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  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  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

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

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

“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  《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唐  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  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

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

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

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

“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中国古代的刑罚桀刑是什么?

2楼:第n次抗日战争

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凌迟处死

“磔”字本来不是用于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时候,杀牲以祭神,就是把祭的牲肢解。肢解牺牲,就叫“磔”。

后来变成一种对人的最为惨烈的酷刑,就是分尸,也解释作车裂,又解释作寸磔。有一部书叫《六部成语》,书中说:磔刑是“碎磔之刑也,俗名剐罪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清代六部成语词典》解释“磔罪凌迟”大意说:凌迟之刑,始于五代。正式刑名,见于辽代。

行刑方法,各代不同。具体做法是:在法场立一根大木柱,绑缚犯人,刽子手用法刀,一片一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后枭(xiāo)首。

也有一寸一寸地将肉割尽,然后割***,取出内脏,肢解尸体,剁碎骨头。有的受刑人肉被割尽,还未断气,心仍在跳动,甚至于还有视觉和听觉。凌迟用刀割,有8刀、16刀、32刀、64刀、128刀,甚至于有3600刀的。

3楼:是只猫就萌

磔刑:1.通常被称作凌迟,行刑共分三日,共剐3300刀。

2.行刑时用渔网罩身,将身上皮肉从网眼中露出,慢慢剐之,熟手操作,必3300刀要命,而且最后一刀必是在心脏位置。如是生手,要么未到3300而亡,要么3300到未死都算失败,尤其是3300到后未死将不能再剐,可让刑犯自生自灭。

最残酷的还有贴加官,车裂

“流、赎、鞭、扑”在古代的刑罚中分别是什么意思?

4楼:匿名用户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鞭子上都有钉或勾来撕开皮肉,鞭刑都是对男人的,全部都是赤膊上身来受刑,因为这样直接接触**能增加效果。

古代对国家不忠的人,是什么刑罚?

5楼:陆小川听雨

秦国的话最残酷的刑法是车裂吧,可能还有其它一系列刑罚但都不常用,唐是斩首,到宋以后是凌迟。

古代加官进爵的死刑是什么样的刑罚

6楼:叮噹王

加官进爵,就是加官贴,用黄纸加水蒙面窒息而亡。

7楼:桐榆愈白莲

信有在网上查找过古代死刑的朋友们应该对上面那幅**不会感到陌生,不少**在介绍什么“古代十大酷刑”、“二十四种残酷死刑”等文章中都有这幅**的身影,上面的标注均是“痒死刑”。不了解真相的朋友光看**还信以为真了,以为那人手上拿的是“拂尘”呢。

其实这根本不是什么“痒死刑”,而是日本江户时代死刑的其中一种——焚刑(ふんけい),也称为火炙(ひあぶり)刑。实在搞不懂为何直到现在都没人修正这一错误,转贴的人也是这样一字不漏地转贴下去,结果谎言重复一千次就变成“真理”了,很多人真以为那幅**所表示的就是那个所谓的“痒死刑”,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在日本江户时代,有四种官方的死刑,分别是斩首(其中斩首按犯罪情节轻重分为轻、中、重三等,重斩首刑在行刑后首级要公开示众三日)、焚刑、磔刑和锯刑。在日本没有“裸形处决”这一概念,假如非要套上去的话,那么焚刑和磔刑也勉强算得上,毕竟执行这种死刑,受刑者不一定要裸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