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工厂都要体检吗?我有点高血压可以吗

2020-11-19 07:34:05 字数 5989 阅读 8084

1楼:

各省各市各医院入职体检**一百元左右,

各单位 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

若没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病代表体检人体检通过了。

最好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1点空腹去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 高血压能通过吗

2楼:匿名用户

我来回答你吧。按理论上要求是不能过关的。但是~~“历年来很少有因为高血压原因被体检刷下的”~请记住以下的但是。

口袋里请备着降压片、升压片。然后在适当的时间服用速效降压药,然后静坐休息后去测压。请不要担心一次两次的测量,因为很多考生紧张也会血压高。所以允许多次测量,取合格的即可。

我当时公考体检时,就是血压高,测量不合格,有头十个人呢。但是**长人很好,命令**多次为我们测量,让我不要紧张,多休息。说我们年轻人一般不会真正高血压的,还批评我们太没经验了,如果知道自己最近压力大,应该多监测吃点药啊。

单位带队领导也安慰我们,说从来没有因为高血压卡过人。

就算血压高了没过关,也不要怕。因为体检是可以申请重检的。 因为面试来一直没有休息好,压力大(一般年轻人都是这个原因)。然后第二次体检服用降压片去体检就可以啦。

请一百个放心啦。

3楼:119049010代

从《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来看,如果血压超过以上范围就是体检不合格,当然就会影响录用。

但是很多考生在体检时很容易因为紧张导致血压升高,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判定体检不合格是不是很冤呢?那么在公务员体检中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4楼:匿名用户

高血压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病,这个体检都比较宽松的,我当时体检的时候前面那位就高血压,但**都是很通融高出的不多就给通过了,你体检的时候可以提前吃点降压药, 放心吧,现在我们单位里高血压的公务员太多了..

5楼:匿名用户

可以查看一下报考地区的公****体检标准。

6楼:巫en雯

不能。体检要求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后2年无**,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进厂体检有高血压,不可以进厂吗?

7楼:白岂儿

要看你准备进的那个厂的厂规了,反正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何况,现在高血压的病实在是太常见了!

8楼:

很多厂不会限制的,而且高血压是可以**的,你可以把血压控制好了再去体检啊,一般只有食品厂才需要办健康证吧。

教师资格证体检时有点高血压有影响吗

9楼:中公教育

如果相差不太大是没问题的,但是过高就难说了,看看第二条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

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

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或**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后两年以上未**,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者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按体检表要求填涂,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校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它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进厂体检合格,在上班期间体检有高血压如果被辞退怎么赔偿

10楼:匿名用户

高血压并非职业病,不予赔偿。按辞退原适用法律是否给予补偿。

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