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安乐死吗,安乐死你同意吗?

2020-11-28 22:51:37 字数 5208 阅读 7586

1楼:刘金凤

当然同意,我知道安乐死在我国是不允许的,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有很多人是真的活的太痛苦了,没什么留恋的东西了,首先,会想死的人,肯定已经是很痛苦很痛苦的了,他们不想留在世上,不想再被生活,命运折磨了。

安乐死,是安然的,没有痛苦的离开。我同意这种结束痛苦的死法,因为会想死的人肯定经历了很多痛苦是事,他只是希望死的时候不要再痛苦了。所以我觉得安乐死是可行的,还有安眠药我觉得也可以购买。

2楼:匿名用户

我同意。自己亲身经历过。就我一人照顾她,一人承受着经济和精神压力。

她受着肉体折磨而我受着精神折磨,两人生不如死。而那些不支持安乐死的,想必像我一样亲身经历了可能才有另一种想法。

安乐死你同意吗?

3楼:匿名用户

同意,是给稍微有点人性的死刑犯用的,对于杀人的,鞭尸

4楼:匿名用户

同意 痛苦的活着还不如安乐的死去! 记得我以前说过一句现在认为挺狠毒的话!

“如果我狠你,不会让你死,而是就让你苟活在人世”

是呀!有什么事是比苟活着还痛苦的呢?

你赞成安乐死吗?为什么?

5楼:匿名用户

安乐死——通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

行为,以所谓的有益于一个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的原因 ,而故意引起其死亡的行为(如果这种死亡不是“故意”导致的,那么它不能被称为安乐死。)。

正方(赞成安乐死)观点:

·安乐死可以使人摆脱极度疼痛

反方(反对安乐死)观点:

·安乐死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践踏

·安乐死有可能成为控制医疗费用成本的一种手段·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不应参与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曾有过这样的“滑坡效应”——安乐死起初被从法律上确认为只可用于晚期病人,不久法律又变更为安乐死也可应用于其他人,甚至在被实施人非自愿的情况下

译者注:目前(2008年)世界上只有在荷兰、比利时及美国的俄勒冈州,安乐死(或“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6楼:匿名用户

我在医院见到过许多病入膏肓的奄奄一息的重病人,看到他们无神的眼光,已经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神态,以及他们的亲人围在身边焦虑而无奈的神情,非常感慨。不由的就想到了安乐死。我觉得,安乐死其实是一种人道,对于已经宣判无望的人来讲,对于他们的亲人来讲,安乐死无异于都是一种解脱。

但在我国,没有多少人愿意第一个吃这个“螃蟹”,传统的观念束缚着人们,宁可让亲人在痛苦中熬死,心理上也没有什么负疚。没办法。坦白地说,我赞成“安乐死”。

7楼:匿名用户

这个很人道 人道的我都赞成

8楼:匿名用户

赞成、我觉得这是最平稳的死法!

9楼:匿名用户

如果发生在一个垂死挣扎的老人,或者一个身怀绝症、难以忍受痛苦的情况下,觉得安乐幸福的死去是一种解脱,至少可以让生者生前没有痛苦、笑着离世

你同意使用安乐死吗?

10楼:杞玉花己未

我同意因为如果病到这种程度

。不死就是对他最大的惩罚

,我相信你问他你要安乐死吗

他会选择是。。可能很多人觉得这么做不人道

,我觉得这样做很人道

,与其让他遭罪

不如送他去极乐世界

,免得遭罪了

你是否赞成安乐死

11楼:匿名用户

如果发生在一个垂死挣扎的老人,或者一个身怀绝症、难以忍受痛苦的情况下,觉得安乐幸福的死去是一种解脱,至少可以让生者生前没有痛苦、笑着离世

12楼:野泽列鹅

没用,法律不允许也没办法的

大家赞成安乐死么?理由呢?

13楼:匿名用户

请问你是犯过罪的吗??判死刑了吗??要吧我的答案选为最佳答案哦!!

怎样看待安乐死?

14楼:卡丁之神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

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

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由医生来执行。

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

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目前或今后的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② 积极的安乐死。

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

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

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

尽管有了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来的相当具体的条例,在执行中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

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

“杀死我吧。”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

你支持安乐死吗?为什么?

15楼:匿名用户

我是支持安乐死的,因为的确有部分重疾病人,现代医学还没有办法**减轻痛苦,可以让人有尊严的离开。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或使用药物,让病人**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苦死亡;二是**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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