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机长的权力都有哪些

2020-11-28 20:36:18 字数 6287 阅读 7154

1楼:匿名用户

机长又称正驾驶,是航机内拥有最高指挥权的人,飞行期间,机长在与飞行有关的所有事情上具有最终决定权,并负有相关责任,机长对安全飞行向公司运行副总经理负责。

机长的职责如下:

1:机长对当班机组负有管理责任。为确保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2: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机长可将其的部分责任授权给机上其他机组成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机长可放弃对其后果的责任。

3:机长应当模范遵守并督促机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被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航空公司的各运行类手册和程序。

4:飞行前,机长应查看所有相关航路和机场的航行通告;了解起、降、中途短停机场和航路中最新的天气情况,并随时收取影响到飞行的气象变化信息;依据重量与平衡数据检验并确认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是否均在可容许范围内;并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5:飞行中,机长应遵照公司制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实施飞行;指导并监督机组按规定和程序进入最佳飞行状态;遇特殊情况是,为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有权对航空器做出处置。在需立即决策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并对紧急情况下处理后果的准确性负责。

6:在各个运行阶段和紧急情况中,机长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单,并确保遵守运行手册中的操作程序。

7: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机长发现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保障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8: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9:在飞行结束后,机长应当负责将所有已知或怀疑的航空器故障向公司报告。

机长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名单、机组成员的职责分配、离场和到达时间、飞行小时、飞行性质、负责人签名等各项内容的飞行记录负责。

10:机长在航空器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或旅客未完全撤离航空器的情况下,机组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航空器。

11:在飞行运行中发生事故、严重不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后,机长有责任保存qar、驾驶舱语音记录、签派放行单、气象资料等运行资料,并应当以现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实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2:当飞行遇到延误或不正常情况发生时,机长应首先向公司签派部门报告,及时提供不正常信息。

机长的权力都有哪些

2楼:13862590347林

一、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

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二、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

1.起飞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航空器处置权

《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3.机组人员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三、治安管理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机长的治安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或违法活动的控制权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在飞行的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机长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将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时,可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人员进行协助,甚至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1.违法嫌疑人驱离权

对于危害或者能够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员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机长有权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令此人离开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为人移交权

《东京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发生触犯登记国刑法的严重犯罪,不论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机长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免除责任权

只要机长治安权的行使符合《东京公约》的规定,就会被施以免责保护。被免责人员包括机长、其他机组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经营人、本次飞行租机人或包机人,被免除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机长的其他权力还包括受委托转递外交邮袋、以航行日志作为运行证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内作为公司代表办事等方面。

皇帝到底有多大权力

3楼:慕斯

皇帝的拥有神圣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将国家的司法,立法和行政,军事等大权总揽于一人之手。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统率和指挥自**朝廷以至各级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

一切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一切法律的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的任免、奖惩和升贬,全国性财政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但是在不同的时期,皇权也会受到制衡,总的来说,中国历史发展,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主义**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4楼:高飞易和

呵呵!这个问题好!历史上,不同

时期的皇帝的权力是不同的。在中国,总体趋势是皇帝权力越来越大,到清朝达到顶峰。封建社会中,皇权始终受到相权、族权、宦官权力的制约。

对于这个问题,你首先要知道一定的政治学知识,就是统治者的权力从**来?合法性**在哪? 古今中外,一个人能够当皇帝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需要哪些条件?

条件很复杂、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基础性的,就是得到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支持,尤其是占有生产资料和掌握知识文化以及暴力机构的那部分人的支持。被统治者也会支持统治者,原因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大部分时候不会是尖锐的对立关系,而是一定的协作关系。毕竟尖锐的对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不是好事。

换言之,双方互相利用、互相依赖。所以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推动历史进步的观点在中国未必正确。

基于此,皇帝的权力大小就是因双方的关系情况而变动。这里所指的皇帝权力,不仅仅指皇帝一人的权力,实际上是指皇帝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权力。要皇帝一个人统治这么大的国家是不可能的,管理学上有论证。

中国第一个皇帝是秦始皇,他除了个人“皇权”外,还有个“相权”,就是指丞相、宰相这些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朝廷**。秦朝到明朝,一直有相权存在。相权与皇权的矛盾一直尖锐。

张居正时,皇帝荒淫无度,但是张居正的内阁照常运作,国家没有混乱。这时与英国后来的君主立宪制很类似了。

族权也制约皇权,看看慈禧太后就明白了。

清朝时,皇帝的权力达到顶峰,同时皇帝的事务也极度繁忙。而且把相权、宦官都扫除干净了,这才造就清朝皇权的巅峰。

中国皇帝权力的变迁和历史变迁相一致。秦汉是一个阶段、隋唐宋是一个阶段,明清又是一个阶段。皇帝的权力不断加强,个别时候在衰落。

但是由于生产力的限制,皇帝不可能管到社会每一个角落。而且社会自身的原因,总是有与皇权相抵触的势力,所谓天高皇帝远。27年国民党当权之前,国家政权的势力基本上只到县一级,县一下的乡村,都是自治。

不少问题都是德高望重的乡绅解决,法律主要只管刑事案件。

5楼:封建残余偷生

中国皇帝有无上的权力

除了老天,他最大

6楼:司马神道

普天之下莫非王,率土之滨莫非王巨

机长权力很大吗能随随便便上空姐吗

7楼:匿名用户

法律上不允许,道德上不允许,但事实却是这样,这就是机长一般不会娶空姐的原因

8楼:匿名用户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犯罪。

飞机机长在飞机上都有什么权利

9楼:鸡蛋面里挑骨头

最终的目的是:驾驶飞机到目的地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10楼:飞牌

一、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

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二、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

1.起飞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航空器处置权

《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3.机组人员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三、治安管理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机长的治安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或违法活动的控制权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在飞行的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机长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将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时,可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人员进行协助,甚至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1.违法嫌疑人驱离权

对于危害或者能够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员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机长有权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令此人离开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为人移交权

《东京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发生触犯登记国刑法的严重犯罪,不论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机长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免除责任权

只要机长治安权的行使符合《东京公约》的规定,就会被施以免责保护。被免责人员包括机长、其他机组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经营人、本次飞行租机人或包机人,被免除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机长的其他权力还包括受委托转递外交邮袋、以航行日志作为运行证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内作为公司代表办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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