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怎么理解,民法总则第142条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原则

2020-11-27 15:27:10 字数 5591 阅读 7799

1楼:匿名用户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需要区分是否有相对人,而且,在做裁判时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避免偏颇。诚信原则是个兜底条件。

民法总则第142条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原则

2楼:裘仕延英朗

我国是法制国家,**一直在致力于法律的建设,让法律能够变成更加完善、健全。民法总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民法总则也会增加新的规定,做到与时俱进。那么,民法总则第142条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原则?

请看下文。

一、民法总则第142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三、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1、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2、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民法总则》的历史贡献是主要的,不过,因为立法体制缺陷、立法中的制度依赖、理论准备不充分等各种原因,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2、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在生活中,民法总则无处不在,无论是户口登记还是法院诉讼,都需要用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142条讲的是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的含义,民法总则讲究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不能违背法律,要切实保护人们的权益。虽然民法总则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民法总则仍在我国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全文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3楼:君众律师事务所

您好,一、民法总则第142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第6章的变化

4楼:山人老施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节的亮点和创新 第三节是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章中条文最多的一节,也是变动和创新最多当然也是争议最大的一节。本节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因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以及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 1.正面规定一般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性条款,基本是从《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移植过来的。从内容上来看,仅有第三项发生了变化。本条编写时有争议,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大多是反向规定,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否还有必要正面加以规定。

但这一条最终得以保留,原因是在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预见到,如碰到新的案情类型,法院可直接用本条作为裁判依据。

2.反向规定一般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可谓是“难产”的条款,前后出现了多

5楼:飘逸的粉色窗纱

? 大汉天子 ( 2001) ? 梦断紫禁城 ( 2002) ? 最后的骑兵 ( 2003)

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6楼:匿名用户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仍然实施**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行为有效《民法总则》**制度1、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第一百六十二条**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包括委托**和法定**。委托**人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法定**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合法权益的,**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委托**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人的,应当共同行使**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项违法仍然实施**行为,或者被**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的**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人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人不得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人不得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被**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经被**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人可以就**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被**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人为了维护被**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仍然实施**行为,未经被**人追认的,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仍然实施**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行为有效。3、**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一)**期间届满或者**事务完成;(二)被**人取消委托或者**人辞去委托;(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人或者被**人死亡;(五)作为**人或者被**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实施的**行为有效:(一)**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人死亡;(二)被**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权在**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作为被**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终止:(一)被**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人或者被**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