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岳母和女婿的关系怎么写,老丈人和女婿的关系叫“翁婿”,那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叫什么?

2020-11-17 22:25:07 字数 6392 阅读 7593

1楼:良藏蚁惬

这位知友,

岳父和女婿的关系可以写翁婿关系;

岳母和女婿的关系没有简称,但可以写成岳母女婿关系。

2楼:匿名用户

岳父与女婿的关系应该叫翁婿,而岳母和女婿的关系称呼还真没听说过。

3楼:迎风踏雪

「翁婿」,这是专指岳父与女婿的关系

「岳婿」,这可用作岳父与女婿或岳母与女婿的关系都可以;当中「岳」可指「岳父」或「岳母」。

4楼:匿名用户

费那劲干嘛,女儿咋叫女婿就咋叫呗,不差辈份就成.个人意见....

女婿与岳父关系为翁婿关系,那女婿与岳母关系如何填写?

5楼:达丰

姑婿关系。

一般男女不并列称呼,否则有贬义,所以丈母娘与女婿的关系并没有固定的词。也有人称之为“岳婿关系”,但“岳婿”同时还指岳父与女婿,所以并不是丈母娘与女婿关系的专称。

又因岳父和女婿还可叫为“翁婿关系”,所以也有称女婿与岳母为“姑婿关系”的。

子婿:女婿,又叫儿、婿儿、半男、半子、龟婿。

丈母:妈妈,又叫娘、丈母娘、岳母、泰水、老妈、妈、老娘。

6楼:匿名用户

女婿与岳父关系为翁婿关系,那女婿与岳母关系应该叫【母婿关系】或【姑婿关系】甚至【母子关系】,没有明文的说明。

7楼:焦桂月拱音

一般男女不并列称呼,否则有贬义。所以公公和媳妇不合并简称。

同理,丈母娘和女婿也没有合并的简称,岳父和女婿叫“翁婿”。

如果一定要丈母娘和女婿也没有合并的简称,那女婿与岳母的关系可用“姑婿”。

8楼:化肥厂烧鸡

双方父母都是父母,自然是母子,对外称女婿

9楼:匿名用户

自己是男的

自己与岳父的关系是翁婿关系

自己与岳母的关系是姑婿关系

自己是女的

自己与公公的关系是公媳关系

自己与婆婆的关系是婆媳关系

10楼:奶娘奶爹与孙子

姥婿关系或媪婿关系。

岳父岳母和女婿的关系怎么写

11楼:一老夫

这位知友,

岳父和女婿的关系可以写翁婿关系;

岳母和女婿的关系没有简称,但可以写成岳母女婿关系。

12楼:迎风踏雪

「翁婿」,这是专指岳父与女婿的关系

「岳婿」,这可用作岳父与女婿或岳母与女婿的关系都可以;当中「岳」可指「岳父」或「岳母」。

老丈人和女婿的关系叫“翁婿”,那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叫什么?

13楼:百度用户

一般男女不并列称呼,否则有贬义。所以公公和媳妇不合并简称。 同理,丈母娘和女婿也没有合并的简称,岳父和女婿叫“翁婿”。

如果一定要丈母娘和女婿也没有合并的简称,那女婿与岳母的关系可用“姑婿”。 在一些古典戏剧中,常有女婿将自己妻子的父亲称作“泰山”的例子,当然,对方一般都是达官显贵或地方上极有势力者。人们还发现,还有将妻子的父亲称作“舅姑”、“丈人”、“岳父”、“岳翁”等称呼的。

这里只讲一下称呼岳父为泰山的典故。 据说起自这样一个故事:唐玄宗李隆基于开元十四年(726)到泰山封禅(古代帝王到泰山祭拜天地的大典),丞相张说担任封禅使,顺便把他的女婿郑镒也带去了。

按照旧例,随皇帝参加封禅后,丞相以下的官吏可以升一级。郑镒本是九品官,张说利用职权,一下子便把他的女婿连升四级,升作五品。唐代

八、九品官穿浅青色或青色官服,五品官穿浅绯包官服。唐玄宗在宴会上看到郑镒的官服突然换了颜色,觉得奇怪,便问他。郑镒支吾不好回答。

这时玄宗身边的一位擅长讽刺滑稽的宫廷艺人黄旖绰替他回答说:“此泰山之力也!”妙语双关,唐玄宗心照不宣,事情就这样混过去了。

这件事最早的记载见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前集卷十二。段成式是晚唐人,他记录这件事已是事情发生一百多年之后了,可见其流传之广、影响之深。作为一种称谓,它有一个被群众接受的过程。

从文献资料上看,北宋时期已见于记载,如晁说之《晁氏客语》中说:“呼妻父为泰山。……今人乃呼为岳翁。

”因为泰山是为东岳,是五岳之长,所以又把妻父称作“岳翁”、“岳丈”“岳父”等;妻母则有了“岳母”的称谓,在书面文献中也有把妻母称作“泰水”的。 过去老百姓把这种因妻女、姊妹姻亲关系而得的官称作“裙带官”。宋代赵升《朝野类要》卷三:

“亲王南班之婿,号曰西官,即所谓郡马也,俗谓裙带头官。”这自然含有讽刺的意思。上述“泰山之力”的故事,也含有讽刺揶揄的内容。

所以尽管称妻父为“泰山”很雅道,但同那“泰山之力”的故事连在一起总不光彩。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一般把妻父母称作岳父、岳母,而口语中却是用丈人、丈母这一古老的对长辈的尊称,它们已成为妻父母的专称。由于岳母对女婿特别关心,女婿对岳母也把对自己母亲的称呼附加上去,称作“丈母娘”。

对妻父则尊称为“老丈人”。当然,这都是在他人面前对自己妻父母的称谓。当面的直接称谓,大多数人还是随妻子一样称呼的。

时下越来越多的老人们同女儿女婿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夫妻们对双方的父母也一律称之为“爸爸“妈妈”。这种婚姻状况的产生,不同于旧社会的“入赘”,而是男女双方建立在乎等的基础上的结合,同时不加区别地承担了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风气.求采纳

14楼:百度用户

您好!**、、隐蔽 为您解答 如题回答:叫做“

婆婿”。 第一:丈母娘叫做“婆”。

第二:女婿叫做“婿”。 第三:

合起来叫:婆婿。 您好!

大至只有这些,如需善后服务(完善问题、添加**等)请+823463826来进行通知

15楼:匿名用户

自己是男的

自己与岳父的关系是翁婿关系

自己与岳母的关系是姑婿关系

自己是女的

自己与公公的关系是公媳关系

自己与婆婆的关系是婆媳关系

女婿与岳父的关系称翁婿,女婿与岳母的关系如何称?

16楼:李云旗

一般男女不并列称呼,否则有贬义。所以公公和媳妇不合并简称。

同理,丈母娘和女婿也没有合并的简称,岳父和女婿叫翁婿。

法律上岳父和女婿是什么关系

17楼:石柱生哥

在法律上两者属于姻亲关系。

家庭中属于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跟女婿,老丈人是岳父,姑爷是女婿。

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所以,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8楼:天天

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儿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9楼:找法网

法律上的岳父和女婿是属于姻亲关系。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

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

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

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

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女婿和岳父岳母怎么相处,女婿如何和老丈人和丈母娘相处

1楼 胡勇 对于家庭及亲戚关系的处理,我有一些建议 1 一分谦让,家庭成员之间不要事事针尖对麦芒,多给对方说的机会,多为对方着想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亲情无价。 2 一分惊喜,制造戏剧化效果,往往很多矛盾在玩笑中灰飞烟灭。 3 二分责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多为家庭做一点,少为自己考虑一些。...